“雲茅”无力破“茅”之盾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行业资讯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雲茅”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贵州雲茅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雲茅酒业)申请注册的“雲茅”商标与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公司)在先确权的“茅”、“茅MOU”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原裁定结果获得维持。根据原裁定结果,“雲茅”商标将不予注册。
据了解,2005年,雲茅酒业开始在白酒上使用“雲茅”标识并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其“雲茅”商标在公告期内遭到茅台公司的异议。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认为“雲茅”商标与茅台公司引证的“茅”、“茅MOU”等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茅台公司的相关异议申请。茅台公司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商评委审理后裁定认为,“雲茅”商标完整包含了“茅”和“茅MOU”商标的中文部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雲茅”商标不予注册。雲茅酒业不服,针对该复审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该案经北京高院终审认为,被异议商标“雲茅”与引证商标“茅”和“茅MOU”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并且“雲茅”完整地包含了“茅”文字,两者文字含义相近,读音部分相同,字形差异不大,在茅台公司的“茅台”系列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的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雲茅”商标的存在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原异议复审裁定结果。
12月24日,雲茅酒业公司负责人杨书云向记者表示,该公司拟于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就该终审结果提起申诉。(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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