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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 “宏济堂”制药商标争夺战背后的曲折

发布时间:2014.08.28 新闻来源:新民网

    看过电视剧《大宅门》的人,对主人公白景琦在济南创立的黑七堂都不会陌生。实际上,剧中黑七堂的原型就是济南人熟知的宏济堂。《大宅门》中,白家几代人在历史的大潮中上演了种种悲欢离合的故事。现实中,百年老字号“宏济堂”近年也上演了一场商标争夺战。

  2011年,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制药”)一纸诉状将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阿胶”)告上法庭,称后者与自己无任何历史渊源,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产品上及企业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宏济堂”和标注“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宏济堂阿胶”则辩称,自己才是“宏济堂”百年老字号的正宗传人,股东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医药”)对“宏济堂”百年老字号拥有无可非议的所有权。案子从枣庄中院打到山东高院,这起旷日持久的诉讼在2013年年底终于有了最后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两个“宏济堂”为何对簿公堂?老字号品牌宏济堂为何会上演一场商标争夺战?判决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和有关人士。

 

  历史渊源

  宏济堂创办人乐镜宇利用济南的独特泉水,配以古法和北京同仁堂的制药工艺,独创生产阿胶的“九提九炙法”.上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国内的阿胶市场几乎被宏济堂阿胶独占。

  1907年 乐镜宇在济南创办“乐家老铺济南宏济堂”相继设立宏济堂总店第一分店 第二分店 栈房 阿胶厂

  1955年 公私合营,更名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堂”(包括制药厂、制胶厂及3个营业部)

  1958年 工商业分离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1960年 宏济堂药厂、永昌药厂、艮一堂药厂、济南阿胶厂合并为济南公私合营宏济制药厂

  1966年 改名为济南人民制药厂

  1980年 改名为山东济南中药厂

  1998年 改制为济南神方中药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 更名为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改名为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958年 宏济堂3个营业部移交中国药材公司济南市公司,历经多次改制更名

  1996 改制成为济南药业集团

  2003年 济南药业集团下属济南居仁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更名为济南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011年 济南药业集团变更为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对簿公堂 老字号商标到底该归谁?

  “宏济堂制药” VS “宏济堂阿胶”

  “宏济堂制药”称,其在2005年受让得到了第1270231号“宏济堂”商标,该商标原为北京宏济堂药店有限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核准商品为第5类:中药、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该商标2005年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后,该公司又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等40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个带有“宏济堂”字样的商标。

  “宏济堂制药”表示,“宏济堂阿胶”创立于2008年,与“宏济堂制药”无任何历史渊源,但却在其出产销售的阿胶产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标注“原宏济堂阿胶厂”,并在其网站中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宏济堂”等一系列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宏济堂阿胶”表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前身于2000年申请注册了第1459628号“宏济堂”商标,其核准在第35(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使用。

  “宏济堂阿胶”认为,阿胶公司才是“宏济堂”百年老号的正宗传人,该公司系“宏济堂医药”为发展、弘扬“宏济堂”百年老字号所恢复的下属机构,其股东宏济堂医药厂家对“宏济堂”百年老字号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相反,“宏济堂制药”并非“宏济堂”字号的合法权利人,其原名为济南中药厂,1999年后改名为“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之前的33年里从未使用“宏济堂”字号。

 

  现实原因 阿胶价格近年来一路走高“药中茅台”引发利益之争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商标争夺战的爆发与有“药中茅台”美称的阿胶市场近年来的迅猛发展不无关系。

  来自华创证券的医药分析师廖万国称,国内阿胶需求量年均递增8%-10%,2015年有望达到300亿元。

  随着需求的上涨,阿胶价格一路走高,而且大幅上扬。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5月至今,阿胶行业龙头东阿阿胶已累计涨价14次。2013年,东阿阿胶在年初提价6%之后,7月份再次提价25%,其零售价也由此突破了1000元的大关,涨至1098元。

  “药中茅台”庞大的利润空间让有生产潜力的制药企业纷纷加入阿胶生产领域。记者注意到,早在2012年,“宏济堂制药”就宣布将投资10亿元复产阿胶。另一方面,“宏济堂医药”也称,其自2008年以来一直进行阿胶产品生产,经过大量广告投入和市场销售,其阿胶产品已占有较大市场并取得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知名度。

 

  阿胶产业两大龙头企业都和宏济堂有一定关系

  阿胶发源地就在山东,阿胶产业的两大龙头企业东阿阿胶、福牌阿胶也和宏济堂有一定“亲缘关系”.由于历史缘由,1968年宏济堂阿胶厂分到济南市的平阴县和聊城市的东阿县,生产阿胶的装备从宏济堂搬到了平阴阿胶厂和东阿阿胶厂,也就是福牌阿胶和东阿阿胶的前身。有着这样的一层关系,也难怪“宏济堂制药”和“宏济堂医药”均要进军阿胶市场。

  “全国一百多家阿胶生产企业,近半都在山东。”业内人士指出,作为阿胶发源地,保护阿胶、发展阿胶,是山东阿胶企业应尽的责任。

 

  法院判决 历史上未形成权利划分两个“宏济堂”善意共存

  老字号因其源远流长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然而近年来,围绕老字号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国内很多老字号在发展中产生了多个传人,导致现今很难分清产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宏济堂医药”与“宏济堂制药”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宏济堂阿胶”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宏济堂阿胶”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由于“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其列为典型案例。

 

律师解读 简单做“你死我活”的处置不符合双方的历史和现状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传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标识保护的总体司法政策是尽量划清商业标识的界限,为创立品牌留足司法空间,但特殊情况下的商业标识共存又是必须的。”

赵传胜表示,本案中,制药集团“宏济堂”商标、字号与医药集团的“宏济堂”商标、字号双方共存的状态是客观的、历史的也是善意的。简单地以一方权利“打死”对方,做“你死我活”的处置不符合历史和现状,更不符合公平原则。“认定阿胶公司可以基于其股东的传承和授权使用宏济堂老字号,允许善意共存,实现包容性发展,更有利于实现对商标标识的保护目的。”

 “从保护老字号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尊重历史因素。”赵传胜说。“从历史上看,‘宏济堂制药’和‘宏济堂医药’都是源自原宏济堂的企业,因此二者对‘宏济堂’字号都应有一定的使用权。”

不难看出,“宏济堂制药”“宏济堂医药”分属同源,是从百年老字号“宏济堂”分离出的“同胞兄弟”。正因为这段历史渊源,“宏济堂阿胶”才将其生产的阿胶命名为“东流水阿胶”——东流水街正是当年宏济堂阿胶的生产地。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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