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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帝索赔6000万元遭驳

发布时间:2016.04.07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燃气灶商品上使用“聚能”二字系对产品相关技术特点的描述还是构成商标性使用?围绕这一问题,同样主营厨房用品、燃气用具等商品的两家企业数次对簿公堂。日前,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常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这场缘起“聚能”标识的博弈告一段落。

  据了解,常州中院认定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帝公司)系将“聚能”二字用以描述商品的技术特点,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此未构成对涉案“聚能JUNENG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江苏省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诚帝公司)提出的要求华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6000万元等全部诉讼请求。

  “祸”起“聚能”

  据了解,2014年5月,诚帝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从山东省莱芜市金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处获得了第3676832号“聚能JUNENG及图”商标专用权(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烹调器具等商品上。

  2014年诚帝公司经调查发现,华帝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燃气灶商品上使用了“聚能”标识并使用“聚能”字样进行宣传;作为华帝公司的销售商,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公司)销售了华帝公司生产的标注有“聚能”标识的燃气灶商品,并使用“聚能”字样进行宣传;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盈公司)为上述行为提供了仓储运输便利等条件。

  2014年12月,诚帝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华帝公司、苏宁公司及华盈公司诉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3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200万元。

  2015年3月,该案移送常州中院审理。2015年8月常州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诚帝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由200万元提高至6000万元。

  索赔未果

  据了解,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或宣传资料中对“聚能”二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进而是否侵犯了诚帝公司拥有的“聚能JUNENG”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华帝公司、苏宁公司及华盈公司均主张其在涉案产品上标注“聚能”二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对燃气灶技术特点的描述。

  为了证明“聚能”不属于技术术语,诚帝公司提交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的查询记录,以及现代汉语词典的查找纪录,主张“聚能”不是现有的科学技术名词。

  而华帝公司则提供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关于“聚能”技术文献的检索报告,“方太”“老板”“万和”等其他厨电生产企业使用“聚能灶”字样的情况,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推广聚能燃烧技术等文件,用以证明其使用“聚能”字样仅系为了表明产品质量特点。

  华盈公司则进一步指出,包括诚帝公司在内的燃气灶生产和经营企业,在使用“聚能”文字时均遵循相同的使用规范,即除了标明“聚能灶”外,还会同时注明采用聚能燃烧技术,具有节能等技术效果。因此,在燃气灶上使用“聚能”文字,仅仅是描述产品的技术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对此,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诚帝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诚帝公司在实际宣传中使用的商标均是“JUNENG聚能”而非涉案商标,涉案商标与其自身服务或商品并未建立起唯一联系,因此其“保护强度相当有限”。

  法院同时认为,即使从诚帝公司发布的关于“聚能灶”的文章、诚帝公司提交的“聚能”产品宣传册中“低碳环保 聚能环保”的用语,同样可以看出“聚能”作为一种技术特点被广泛用于描述该类商品,因此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对此类商品的认知更多系直接来源于商品的生产者,且华帝公司在其商品或宣传资料上的醒目位置标注了“华帝”“vatti”“vatti華帝”等标识,在华帝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与上述商标或字号具有稳定联系的情况下,上述商标或字号起着直接且关键的区分意义,其使用“聚能”文字的行为不会造成客观上的混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诚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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