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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商标注册恐“抛锚”

发布时间:2016.07.13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世界著名车企法拉利公司在商标注册上遇到了烦心事,该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指定使用在领带、围巾、运动衫、手套(服装)28种商品上。不料,在注册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法拉莉3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法拉利商标的注册申请。法拉利公司不服,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此后,该案历经商标复审及行政诉讼阶段。而在此期间,有两件引证商标相继被撤销。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而依据判决结果,法拉莉商标仍然构成法拉利公司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与法拉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似的类别上,法拉利商标恐仍难以获得注册。

 

  商标注册遇阻

 

  位于意大利的法拉利公司是世界知名汽车生产商,于1929年由恩佐·法拉利创办,主要制造赛车及高性能跑车。20058月,法拉利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4859708法拉利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领带、围巾、运动衫、手套(服装)28种商品上。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法拉利公司申请注册的法拉利商标与在先注册的法拉莉商标、法拉利FOULLLARY商标和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法拉莉商标是在199810月由上海法拉莉鞋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003月被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子(头戴)、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此后,该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03月。

 

  20091月,商标局以法拉利公司申请商标与上述3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法拉利商标的注册申请。

 

  随后,法拉利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法拉利公司认为,3件引证商标是对法拉利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在法拉利商标驳回复审期间,引证商标法拉利FOULLLARY遭遇商标异议,并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经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因引证商标法拉利FOULLLARY被裁定不予注册,因此该商标不再成为法拉利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障碍。商标评审委员同时认为,法拉利商标在领带、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法拉莉”“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若使用在除领带、围巾外的其余商品上,则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39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法拉利商标在领带、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被撤

 

  法拉利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间的201311月,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裁定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予以撤销。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此前核定使用在第25服装、衬衫、T恤衫、外套、针织服装、风衣、鞋、帽、袜、腰带商品上。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法拉利商标指定使用的帽、鞋26种商品上,法拉利商标与法拉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目前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被撤销,但并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作出的决定结论的正确性。最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法拉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法拉利公司认为,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没有考虑情势变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被撤销的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3件引证商标中唯一包含2501衣物类似群组的,而2501群组又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最主要、最核心的群组。因此,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是否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对确定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至关重要。

 

  终审迎来转机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法拉利公司申请注册的法拉利商标指定使用的帽、鞋、靴、腰带、手套(服装)、拖鞋商品,与法拉莉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子(头戴)、手套(服装)、腰带商品已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法拉利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法拉莉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亦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法拉利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拉利商标在与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北京高院同时指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标驳回复审后续的诉讼期间,商标的注册程序并未完成,因此,如果不考虑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已经被撤销而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的事实,而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仅对商标申请人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商标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的自身属性,不符合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变化了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这也意味着,北京高院确认,法拉利商标申请注册的28种商品中,与法拉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近似的是6种,而非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一中院认定的26种。但依据该判决,在帽、鞋、靴、腰带、手套(服装)、拖鞋6种商品上,法拉利商标恐仍难以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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