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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可不是小事儿 总有人存侥幸摊上事儿

发布时间:2018.05.07 新闻来源:山西晚报

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山西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举行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5月1日,记者查阅相关案例,普及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邀请法律界人士以案说法。
  提到知识产权,大多数人想起的可能是科技发明类知识产权、专利等。其实,也有许多知识产权就在我们身边。比如,歌曲、商标等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内容。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不仅侵权,也可能构成犯罪。

A 卡拉OK不付版权费构成侵权

原告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业内简称音集协),被告是太原市小店区某歌厅。音集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惟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代表权利人对使用MV音乐电视 (录像)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业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
  2016年9月22日17时31分,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某歌城822号房间。公证人员对委托代理人自带的用于摄像的索尼DCRS-SR65E数码摄录一体机进行了检查,确认该设备无任何存储内容。委托代理在该包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了操作,先后点播了119首歌曲,并对该119首歌曲的截选播放画面全程录像。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歌曲点播录像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出具了公证书。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000 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取证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小店区某歌厅立即停止使用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119首音乐电视作品;某歌厅赔偿损失人民币25100元(包括合理支出人民币1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据介绍,自2005年音集协成立以来,全国法院受理、审理了大量的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此,山西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凌宇说:“此类案件尽管案情简单,涉及音集协、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涉及社会公众享受文化权利、丰富文化娱乐生活,事关社会文化发展繁荣的大局;在知识产权受理案件中占比较高,占到20%以上。”
  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均以侵权确定案由立案审理,判决情况要么是判决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要么是以侵权歌曲数量为基数,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总的赔偿数额。
  此类案件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参照音集协许可使用应当收取的版权费用确定,并且在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之间长期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通过审判,最终实现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目的。
  然而,审理此类案件时仍有几个因素长期困扰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凌宇介绍说,首先是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每天每个包间收取12元的版权使用费用,远远高于音集协实际收取的费用标准,经营者与音集协在使用费用协商中争议较大;其次是只要达不成许可使用协议,经营必然会侵权;还有就是音集协以侵权起诉的歌曲数量是不确定的,从最初的几首歌曲到现在的200多首不等,人民法院裁判也从最初的每首赔偿30000余元调整至目前的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无论怎样确定每首歌曲赔偿数额标准,均不能很好地解决好纠纷。
  目前,诉讼仍然是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主要渠道,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审理的是侵权、判决的实际是使用费,裁判标准不统一,已成为人民法院目前必须破解的司法难题。为此,山西高院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并向最高法院作了专门汇报。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确立操作性较强的裁判评价机制。改变以往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为以包间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每个包间的使用费标准,计算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数额。无论以侵权诉讼,还是以许可使用诉讼,人民法院均可较好予以把握。通过规范审判,司法主导,进一步明确音集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判的价值取向,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市场机制,营造著作权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B 明知是假酒还销售 男子被判刑

赵某,今年49岁,住大同市城区。2016年后半年,由于生意不好,赵某便想通过卖假酒谋生。赵某分别在南郊区金家湾村、马家小村、某学府22号楼及29号四处租赁房屋制作和存放假酒。假酒大部分是从别人处购买回来的。2017年10月25日,赵某开车到金家湾村存放假酒的地方,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赵某存放的白酒1306瓶,涉及汾酒系列、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剑南春5个品牌。经上述相关生产厂家鉴定,赵某存放的白酒均为假冒白酒。
  经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1306瓶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评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万余元。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赵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以案说法

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他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这种犯罪,售假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

C 男子贴牌卖假货被处罚金600余万元

男子高某,33岁,阳泉市城区人。
  高某于2009年成立了某某祥服装店,后在阳泉某商城三层开设某某祥专柜。当年,高某与某某祥太原一级代理商靳某签订协议。据高某说,刚开始经营时,他只做某某祥品牌,从靳某那里进货。大概从2012年开始,生意不好做,就开始贴假商标卖假货。
  公安机关对其店内会计账簿及日销售单进行统计认定,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17日间,两店共销售可认定为“某某祥”商标的服装12133件,销售金额合计636万元。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未经许可,指使他人加工制作假冒某某祥注册商标的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合计636万余元,查获库存金额合计439万余元,共计107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高某伪造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1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也就是,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第四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第五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高某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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