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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中建”字样中建环球公司一审被判赔2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8.09.12 新闻来源:

本报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筑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环球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中建环球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中建环球公司变更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中建”字样;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与“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在相关平台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两案共赔偿中国建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4.1万元。。

据了解,中国建筑公司系第5640152号、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商标权人。中国建筑公司分别以这两件商标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中建环球注册使用包含“中建”的企业名称,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业务,误导公众认为其与中国建筑公司存在投资或控股等关联关系,属于“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建环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办公大厦命名上使用与“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文字,侵犯了中国建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在介绍其董事长马某时,表述其与中建集团有关系,事实上,其与中建系统并无任何关联,该表述构成虚假宣传。中国建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第5640152号 “中建”商标在注册前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构成注册驰名商标,判令中建环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中国建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余万元。

中建环球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中建环球”商标与中国建筑公司主张的“中建”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双方企业有过合作,因此可以推定中国建筑公司认可其使用方式;其对“中建”的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不构成侵权;公司网站关于马某的表述也不构成虚假宣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国建筑公司的两件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建环球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主动避让以免制造混淆和冲突,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在网站及宣传语中使用“中建”字样侵犯了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中建环球公司网站上的部分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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