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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及复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新闻来源:

广东省关于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及复审的通知

具体扶持方式

       (一)培育政策

      1. 对获得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按照要求申报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等活动,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

      2.优先支持企业参加数字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征集,符合条件的在粤商通平台发布,支持企业参加供需对接等活动。

      3.优先支持企业按照要求参加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项目申报等推荐活动,争取国家大数据、人工智能重大专项、专项资金、优秀成果等落户我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

      (二)管理措施

      1.对获得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证书。

      2.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到期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资格复审。骨干企业复审通过的保留骨干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的降为培育企业。培育企业复审成绩特别优秀的,可晋升为骨干企业;复审合格的保留培育企业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颁发的证书;连续2次复审均不能升级为骨干企业的,视情取消资格,收回颁发的证书。

      3.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被处理等情况,一经查实,撤销其骨干(培育)企业资格。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监测分析工作,建立相应的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反馈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应配合数字经济产业和骨干(培育)企业发展监测分析相关工作。

扶持领域

      我省从事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研发及服务,重点培育掌握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对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级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的,不参加此次认定。

具体申报条件

      1.本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范围。大数据方向:从事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范围:

      数据采集、存储、清洗、管理、分析、挖掘、呈现与应用等,涵盖大数据生产运行、处理应用以及安全保障生命周期的软件、硬件、服务等。

      人工智能方向:利用机器模仿和实现人类的感知、思考、行动等人类智力与行为能力的技术与产品,包含数据、算力和算法等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范围:

      人工智能芯片、传感器、中间件、器件等核心硬件,以及人工智能开发工具、开源开放平台、操作系统、算法、深度学习框架、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语义理解、无人驾驶等软件及应用解决方案。

      3.业务规模。企业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已实现产业化或已部署应用,在行业中发展已初具规模,提供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稳定,20182019年连续两年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在2500万元(含)至6000万元。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含)至2亿元。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含)。

      4.研发创新。企业设有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研发机构或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支持企业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进行国产化。企业拥有1项及以上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例如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5.经营管理。企业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服务应用市场前景好。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被处理等情况;未被政府采购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申报材料

      1.《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申报书(2020年)》(简称《申报书》)。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20182019年会计报表。

      3)拥有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2016年以来牵头起草的行业以上标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获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获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奖励、荣誉证书等的复印件。

      5)其他反映企业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相关能力的证明材料,例如: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6)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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