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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2 新闻来源: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06号,下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的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办法的适用范围: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与蕉西路及海滨路交汇处“南沙水岸广场”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下称“法律服务集聚区”)。

第三条 享受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为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律服务企业。

(二)注册地在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税务关系为南沙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调解、涉外法律人才培训等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

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第二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公用房补贴:

(一)人员规模达20人(含)以上,其中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本款所指“人员”是指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人员规模达20人以上”是指在一个申请补贴年度,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中,至少有20人(含)以上在该申请年度在南沙缴纳社保累计达6个月以上;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各职称评委会认定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是指在一个申请补贴年度,与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0人(含)以上在该申请年度在南沙缴纳社保累计达6个月以上。

(二)新设立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以及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2018年以来,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评定荣誉称号的或被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代表机构。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为5年,按照申请人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从申请人实际支出租金之日起算,实际支出的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人实际办公用房租金的支出。

办公用房补贴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第一次申请时间从申请人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满一年的次日起可以申请,其后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

申请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时间与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六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承诺书》(附件4);

(三)《申请单位(人)已获得南沙区扶持政策情况表》(附件5)。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按申报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获得办公用房补贴5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主动退还本单位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自该日起,申请人不能再获得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对本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一)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10%的奖励;

(二)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20%的奖励;

(三)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

第九条 扶持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会计年度对本区的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扶持办法实施后新成立或者从区外迁入南沙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其在南沙满一个会计年度对本区的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经营贡献奖期限为5年,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每年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贡献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2);

(二)《承诺书》(附件4);

(三)《申请单位(人)已获得南沙区扶持政策情况表》(附件5)。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按申报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专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在南沙缴纳社保满3年,可一次性申请3万元专业人才补贴:

(一)具有外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资格的,且受聘于法律服务集聚区企业、机构或组织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高级职称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资格的。

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因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获得专业人才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专业人才补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专业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3);
(二)《承诺书》(附件4);

(三)《申请单位(人)已获得南沙区扶持政策情况表》(附件5)。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按申报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一致,至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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