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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新闻来源:
indent:24.0000pt;padding:0pt 0pt 0pt 0pt ;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line-height:24.0000pt;">(一)申报。由区人社部门发布各扶持项目的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二)受理。政策兑现窗口进行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后转区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区人社部门商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提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园区工作小组”)审定。

(四)审定。园区工作小组审定拟奖补结果。

(五)公示及资金拨付。区人社部门对拟奖补结果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政策兑现公示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账户,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商区内相关部门复核并提请园区工作小组审定。经复核及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补。
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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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政策实施,结合南沙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扶持政策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同意入驻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以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为主营业务。

(二)登记注册地在园区,统计关系在南沙区,主管税务机关是南沙区税务部门(申请单位不涉及税务或统计关系的情况除外),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入驻单位在《办法》实施期内按照以下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按照第一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二)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按照第二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三)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按照第三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入驻单位经核准同意入驻园区后,应及时完成登记注册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办理等程序。

第二章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入驻园区奖励

申请入驻园区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扶持政策实施(2020年3月6日,下同)后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经申报获批同意入驻园区的单位,或经申报获批同意入驻园区并完成法人登记设立的筹建团队。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日期为准。

(二)入驻园区2年内,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区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在扶持政策实施后在南沙区新设立(含从区外迁入南沙)的单位,以入驻园区后的每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在扶持政策实施前已在南沙区设立的单位,在其入驻园区后,对其在奖励扶持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单位享受本扶持项目的,奖励扶持年度的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应较上一年度同比保持不下降。

(四)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南沙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否则须退回已发放资金。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并已缴纳租金(以发票为准)。

(二)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不低于90%。装修期(含消防验收阶段)不受本条件限制。

计算公式: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办公人数×核准人均面积)/租赁面积

(三)当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租金补贴。

(四)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若补贴期内办公用房发生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或出现改变用途情形的,须退回已发放扶持资金。

(五)补贴期从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租赁期起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核准入驻园区前已在园区所在物业租赁办公场地的,补贴期从核准入驻园区当月起计算)。入驻单位应在上述规定起始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法人登记设立(变更)手续,涉及场地须办理消防验收程序的,期限放宽至120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登记手续的,补贴期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设立(变更)当月起计算。

第八条 物管补贴

申请物管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以发票为准)。

(二)当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物管费用补贴。

(三)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若补贴期内办公用房发生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或出现改变用途情形的,须退回已发放扶持资金。

(四)本项目的补贴期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设施使用补贴

申请公共设施使用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公共培训室、测评室、会议室等场地,并缴纳租赁费用(以发票为准)。

(二)租赁用途应与经营业务相关。

(三)租赁前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使用。

第十条 行业交流活动补贴

申请行业交流活动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区内举行公益性人力资源行业交流活动,参会企业达50家及参会人数达100人。

(二)申请单位是活动主办方并承担了活动费用开支(以发票为准)。    

(三)活动开展前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并纳入园区年度活动计划。

受各级政府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活动,不得申领行业交流活动补贴。行业交流活动补贴与公共设施使用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品牌活动落户奖励

申请品牌活动落户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将已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人力资源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品牌活动的主会场永久性落户南沙。

(二)具有该品牌活动的所有权或具有品牌活动所有权方的书面授权。

(三)与管委会、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签订项目落户协议。

第十二条 引荐奖励

申请引荐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南沙区外引荐符合园区发展需求的人力资源行业链条企业落户园区并办理了引荐项目备案登记。

(二)被引荐企业入驻园区满一年(以工商注册地登记在园区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已将主管税务机关、统计关系落户到南沙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被引荐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或者人力资源行业龙头企业的集团总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在海外(境外)市场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3.港澳资本参与(由内地投资者与港澳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港澳投资者单独投资);4.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年增速不低于80%或者获得1000万元以上投融资;5.经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

第三章 申报及兑现

第十三条 原则上,本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的扶持项目,自入驻单位进驻园区后的当年起按季度兑现。上述两项扶持项目以外的其他扶持项目奖励在入驻单位进驻园区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 入驻单位在扶持项目申报时、扶持资金发放时、以及申报项目的奖励扶持年度,均须满足保持在园区内经营办公状态,且满足登记注册地在园区,统计关系在南沙区,主管税务机关是南沙区税务部门等要求。不涉及税务和统计关系的机构、组织,须至少满足登记地落在园区。

第十五条 入驻单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外)享受本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扶持项目的,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奖励扶持年度当年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均须达到其在入驻确认文件中承诺的目标数额。

经核实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未达到上述第一款的承诺目标数额的,不予发放资金;对当年已按季度发放的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须追回当年度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及兑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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