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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龙江镇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8 新闻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提升我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下称“小升规”),进一步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 号)、《佛山市2021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工信函〔2021〕334号)和《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经发〔2020〕25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4日。如有异议请联系镇经发办,联系人:张先生,电话:23888729。

龙江镇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我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下称“小升规”),进一步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 号)、《佛山市2021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工信函〔2021〕334号)和《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经发〔2020〕25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第四条 本扶持资金来源于镇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采用奖励的扶持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扶持标准如下: 工业企业首次从小微企业升规模以上的(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限额以上商业企业首次从小微企业升规模以上(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龙江镇内登记注册且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

第九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根据工作计划和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制定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企业申报扶持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间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提交完整、有效、真实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开展企业扶持认定工作。
    (三)公示: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将在“龙江政务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按相关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承诺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6.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认。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全额资金、3年内取消龙江镇出台的各类经济科技相关项目扶持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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