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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55万!“元气森林”起诉山寨公司侵权,胜诉!

发布时间:2021.09.09 新闻来源:南方PLUS、中国质量新闻网
自2016年横空出世,元气森林在消费端及资本端始终处于高光之下,其每年的销量与估值也在实现令人眼花缭乱的增长。如今,成立5年的元气森林估值已达60亿美元(约人民币400亿元)。
元气森林在气泡水这个细分品类位于领先阵列,但元气森林的野心不止于气泡水,不断向更多品类出手。比如,燃茶乳茶、椰汁、豆乳、白酒、功能饮料等等。前段时间,元气森林还推出零食产品,更是以外星人品牌进军矿泉水领域。

俗话说“树大招风”,爆火的元气森林也招来了不少“山寨”饮料的模仿。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05民初15005号),二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元气森林55万元。

元气森林公司称,该公司为一家主要经营无糖饮品的互联网创新型饮品公司,在饮料等商品类别上持有涉案四商标,经过多年宣传推广,该公司和涉案四商标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燃”字样的饮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该公司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尚品习饮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委托韵丰公司生产,并由其进行销售,其上使用的“禧燃”标识为该公司持有的第33305004号“禧燃keepeasy”注册商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标),该公司使用该商标有正当权利基础。涉案四商标注册人是北京浩繁科技有限公司,元气森林公司取得涉案四商标时间晚于被诉侵权商标注册及使用日期。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和故意,被诉侵权商标与涉案四商标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被诉侵权商标与涉案四商标显著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判决书显示,原告元气森林诉称其在饮料等商品类别上持有多个“燃”文字商标(以下并称涉案四商标)。二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燃”字样的饮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发挥显著识别作用的为“燃”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四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均十分近似,为近似商标。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元气森林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近年来,山寨食品乱象屡禁不止,越来越多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打击商标侵权,例如,“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太二酸菜鱼状告“太七”酸菜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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