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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旗舰店”竟假冒注册商标,卖“假化妆品”?五名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1.10.25 新闻来源:

双十一即将到来,又是一年一度提醒大家理性消费的时刻。

但是,你在“品牌旗舰店”购买的化妆品,也有可能是“假货”!


10月19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许某、冯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妨害作证罪一案。

被告人靳某是某化妆品品牌的代理经销商,经品牌方授权,在网购平台开设该品牌旗舰店,并销售相关产品。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靳某在未获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曹某负责管理生产的两家代工厂生产假冒的烟酰胺精华液。同时,靳某委托一家防伪科技公司生产假冒防伪标签,伙同曹某等人采购玻璃瓶,委托另外两家公司生产假冒精华液包材,并将上述物品运至上述代工厂,用于灌装、包装。


1.2019年3月至12月上述两家代工厂生产并向靳某销售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计368万余瓶,每瓶出厂价为 1.585元 或 1.95元,累计销售额约682万余元。


为扩大产量,其中一家代工厂还委托被告人许某经营的公司生产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计36万余瓶,每瓶出厂价1.25元,累计销售额约45万余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2019年,被告人靳某将上述假冒涉案商品通过线上旗舰店、线下渠道进行销售,价格从9.9元/瓶到238元/瓶不等,销售总量200余万瓶,累计销售额达2520余万元。


3.2020年,被告人李某、曹某、冯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假冒某品牌烟酰胺精华液一事,但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与该品牌精华液有关的销售订单、出货单、会计凭证等证据,同时组织公司相关生产、财务人员开会,要求相关人员销毁上述证据,并统一口径,不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阻挠公安机关调查。


综上,公诉机关提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许某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的刑事责任。


本次开庭历时五小时。庭审过程中,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充分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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