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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11.23 新闻来源:
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区工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发展,引导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积极参与广州市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建设,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用国产工业设计软件,鼓励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工业设计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设计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或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向国家或省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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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广东省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粤工信生产合作函〔2020〕690号),加大对工业设计的支持力度,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推动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一种将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设计创新活动,通过技术、用户、商业、文化等整合优化,旨在提升产品价值、创造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和产业竞争力,进而驱动高质量发展、创造美好生活。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主营业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具有较好的工业设计数字化能力,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积极应用国产工业设计软件。

  (八)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九)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具有较好的工业设计数字化能力,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积极应用国产数字化设计软件,积极通过工业设计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制造企业,转化设计成果。

  (七)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近期已出具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三)企业研发支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四)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及产业应用、设计项目清单、获奖情况等。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区工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其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报送有关复核材料至所在区工信部门。

  (二)审核。各区工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市场监管、环保、税务等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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