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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新闻来源:

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落实《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0号),优化美妆市场供给,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激活“美丽经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美妆产业集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简称“美谷10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化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相关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培育世界一流标杆企业】鼓励企业成长壮大,对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三条 【鼓励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围绕化妆品原料、生产工艺、功能、功效、安全评价等方面高水平开展科技攻关,推动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对开展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类科研项目攻关的,政策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10个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对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企业,按注册(备案)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打造中国特色美妆精品】鼓励企业开发以中药提取物、天然植物资源等新原料为主要功效成分的美妆产品,凸显中医药特色。对开发以中草药植物资源、天然产物资源为特色的新项目并实现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15个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构建产业集聚高端载体】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打造专业化美妆产业园,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对经认定的美妆专业产业园,按园区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3年运营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美妆企业入驻专业产业园,租用办公及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分别按实际缴纳租金的20%、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分别为8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搭建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推动行业相关的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加速集聚。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重大创新服务平台,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对建设化妆品功效及安全评价服务、产品包装设计服务等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的,经认定,按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创建国际知名自主品牌】对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的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鼓励企业在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功效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开展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助力提升品牌影响力】对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展产品宣传推广的,按其美妆产品当年品牌推广费用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美妆业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经认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贸促会)

  第九条 【营造一流产业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缩减审批流程和时间,加快新品上市推广速度。与广东省药检所共建国家级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打造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毒理检测实验室,为高端日化领域新功效原料开发、新产品功效评价和高端日化重点项目提供定制专业技术服务。完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强化涉区美妆企业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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