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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指南

发布时间:2022.02.15 新闻来源: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荔人社规〔2021〕1号)和上级有关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有关文件,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办理。本指南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创业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培育和促进更多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二、基地类型

  基地需在广州市荔湾区辖区内注册并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普通高等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团队,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基地分以下两种类型:

  一)综合型基地。具备一定规模,总(孵化)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2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1:3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二)创新型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高新技术等新型孵化平台,总(孵化)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在孵项目15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2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三、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工商注册、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荔湾区辖内,申请认定前注册满1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清晰、租赁合同明确。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基础设施完善,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网络、环保等基础设施。

  (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除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外,每季度开展相关政策宣讲活动不少于1次。

  (四)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招用员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五)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补贴,能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六)符合相应的基地类型所要求的条件。

  四、基地申报

  凡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每年6月1-30日向荔湾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就业中心)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

  (二)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000字左右,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成绩和亮点情况);

  (三)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相关合法票据、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名册》(附件2);

  (六)《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或创业团队)名册》(附件3);

  (七)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创业团队可提供与基地签订的《租赁协议》和相关项目策划书;

  (八)为入驻创业(孵化)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九)基地整体外观图(不少于3张图片)。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区就业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初审后提交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劳动关系科复审。最后,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活动并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评审时,基地申请单位需填报认定申报记分表见附件4一式五份,填报自评分数后单独提交(无需装订成册)。经评审活动后入选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认定为“广州市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向社会通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五、基地管理和评价

  (一)基地日常管理。基地应定期(以区就业中心具体通知为准)向区就业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反映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积极配合做好创业就业相关工作;区就业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基地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将基地情况和相关报表报送给主管部门。

  (二)基地评价。凡被认定或评价满2个自然年的区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须继续办理评价手续,基地评价的具体事项通过当年下发通知明确。每两年评价合格的,2年内继续保留“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三)评价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8. 无故不参加评价的或者评价不通过的。 

  六、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

  对荔湾区内经认定为区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补贴,区级示范基地扶持资金补贴按《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荔人社规〔2021〕1号)执行。各基地必须遵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申请工作,对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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