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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丨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总部经济10条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1 新闻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商务规字〔2020〕3号)及相应办事指南,按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政策扶持事项兑现工作,具体申请流程见对应的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及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 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登陆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于8月22日-8月31日申请事项预审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一、申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品牌升级奖(总部经济10条2.0)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属于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且入选时间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 

3、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4、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并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办公用房购置补贴(总部经济10条2.0)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企业购买的办公用房须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须自用于办公的,须承诺 10 年内办公用房不对外转售、分售,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3、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购买房屋时间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下同),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的时间为准)的次年。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 

4、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5、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6、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申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总部经济10条2.0)

(一)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租用的办公用房在区内,且自用于办公的,企业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3、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或园区管委会)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奖励当年的补贴期为《发展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奖励当年的次年。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 

4、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5、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6、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合同(经属地街道备案)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小于50元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不超过政策有效期),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人才奖(总部经济10条2.0)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扶持范畴。 

2、申报并符合《发展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可享受企业人才奖励。 

3、申报奖励的企业人才应当是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5、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二)资助标准

1.奖励金额是指当年度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纳税额)的100%,同一奖励对象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2.单个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五、申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经营贡献奖(总部经济10条2.0)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3、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二)资助标准

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即指相对“当年”往前2年,下同)最高值存量部分的2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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