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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0 新闻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局,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粤科改字〔2021〕7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地帮助企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启动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实施研发的场地、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科研、财务和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二)本次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仅对企业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有关鉴定结果会与税务机关共享。

  (三)企业承担的政府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鉴定方式及时间

  (一)项目鉴定工作由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形式审查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如资料不齐造成无法鉴定的,不接受异议申请。请申请企业务必按照通知要求提供资料,请县级科技管理部门严格做好审核把关。

  申报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资料一式三份。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汇总项目并填写《肇庆市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汇总表》(附件1),报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鉴定申报时间和方式:项目鉴定常年受理,市科技局将视收集到的项目数量多少,择期组织专家鉴定。县级科技部门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纸质资料到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对项目鉴定结果存有异议的企业,可于公布鉴定结果的五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申请,逾期将不受理。

三、鉴定材料及要求

  (一)资料清单,相关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肇庆市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附件2)。

  2.项目计划书。每个项目必须提供项目计划书(申报书、方案或类似材料),计划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有先进产品(技术、工艺)简介、定性定量的研发技术目标、研发对行业推动作用,以及研发进度、经费投入和人员安排等。计划书及相关材料必须包含能反映鉴定年度发生的相关研发工作。

  3.立项证明。企业内部立项决议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并包含必要的信息;政府立项项目必须为县级(含)以上科技立项,并包含有研究开发阶段。

  4.项目过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查新报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设计记录、模具、装备调试记录、翻译资料、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研讨记录、研发活动照片(包含说明)等证明材料。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两类及以上的过程证明材料。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5.项目主要研发费用支出证明。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两类及以上的主要研发费用支出凭证。

  6.项目结果(水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著作权(版权)、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包括行业协会、同行)对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企业内部试验数据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的研发阶段进行提供。

  (1)成果鉴定、检测报告应包含与现有先进技术、工艺或产品进行对比的内容。

  (2)对于既是过程证明材料又与结果(水平)有关的证明材料,请企业适当选择,自行分类。

  (3)如项目研发失败,结果(水平)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请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例如:调整预算支出,对原有试验材料另行安排等)的证明材料。

  7.项目验收资料。如项目已完成验收,应提供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的验收意见。

  上述资料清单中的1至5项为必须提供,6、7视项目研发阶段提供,专家鉴定环节将重点审查项目计划书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政策导向,重点审查过程证明材料、结果(水平)证明材料、主要研发费用支出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

  (二)资料要求

  1.申请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复印件,原件需自留备查。

  2.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备、充分,不能自相矛盾,且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是有计划、有目标、有过程、有结果(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其他事项

  为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工作,留存资料应至少包括: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企业如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五、联系方式

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张桂娜,2899832;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卢柳坚、赵善通,2899813。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附件1:肇庆市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2:肇庆市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doc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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