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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介绍

发布时间:2013.09.30 新闻来源: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务部2011年11月21日发布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规定的特许人依据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相关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办法规定,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奉;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奉,并予以公告。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该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该办法执行。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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