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纠纷仲裁也是“优选项”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商标代理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成熟。在商标保护领域,除了传统的行政与司法保护模式,商标调解、仲裁等方式也逐渐成为商标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商标纠纷中,仲裁可充分发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对于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商标纠纷中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主要遵循:一是争议的可诉讼性,若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就可以纳入仲裁的调整范围。二是争议的可赔偿性,可赔偿性表明了争议的财产属性和私法属性。三是争议的可和解性,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有权以和解方式解决的争议都可交付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权利和不能通过和解解决的争议,有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属私法关系的范畴,一般不具有可仲裁性。
商标仲裁具有保密程度高的特点。商标仲裁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在有效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同时,还可避免涉诉信息过早公开,降低商标纠纷对企业商誉及品牌形象的影响。商标仲裁具有一定自主性,过程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仲裁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的程序性事项达成协议,商定符合自己需求的仲裁程序。
商标仲裁具有高效性,实行一裁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不可再行上诉,可以节约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生效的商标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效力,国内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仲裁裁决可以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得到域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对于商标权合同性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相关纠纷。对于不存在事先订立仲裁条款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我国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经过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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