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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肝新药专利申请被驳的背后

发布时间:2014.04.15 新闻来源:
 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为丙型肝炎或丙肝,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据统计,目前全球约有1.7亿丙型肝炎患者或丙肝病毒携带者,丙型肝炎已经成为一个日趋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迄今为止,尚没有针对丙型肝炎的有效疫苗,如何有效治疗丙型肝炎日渐成为一个受到关注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对于医药企业而言这无疑也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机遇。
  
  德国医药集团贝林格尔.英格海姆国际有限公司(下称贝林格尔. 英格海姆公司)在2004年就名称为“丙型肝炎抑制剂化合物”的发明提出PCT申请,但在2005年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因不具备创造性而被驳回。此后,贝林格尔. 英格海姆公司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维持了之前作出的驳回决定。
  
  丙型肝炎药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获得专利权的药物可能对市场格局产生重要变革,专利复审委员会慎重作出的复审决定将对国内丙肝治疗药物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申请新药专利,抢夺中国市场
  
  丙型肝炎作为一种全球性流行疾病,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癌。据全球制药与医疗保健问题研究咨询巨头决策资源公司分析,丙型肝炎治疗市场将在2007年至2017年间增长近5倍,即从约20亿美元增至100亿美元以上。为了在这个日渐膨胀的市场中“分一杯羹”,全球各大医药集团争相开发丙肝治疗药物,并加速专利申请步伐。位于德国的医药集团贝林格尔.英格海姆公司便是其中之一。
  
  贝林格尔.英格海姆公司是世界知名医药集团,在医药行业多个领域均进行了专利布局。随着丙型肝炎治疗市场的成长,贝林格尔.英格海姆公司也逐步涉足该领域。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丙肝的标准治疗方案是干扰素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干扰素是一种广谱抗病毒剂,并不直接杀伤或抑制病毒,而主要是通过细胞表面受体作用使细胞产生抗病毒蛋白,从而提高患者免疫系统功能;而利巴韦林则可以抑制病毒的复制。据了解,如果患者在感染丙型肝炎病毒后半年内通过干扰素疗法进行治疗,有90%的概率可以在其发展成慢性肝炎前治愈。因此,干扰素已经成为被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丙肝治疗首选药物。
  
  2004年5月,贝林格尔. 英格海姆公司就名称为“丙型肝炎抑制剂化合物”的发明提出PCT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该专利申请涉及的正是一种新型干扰素药物。
  
  专利申请被驳,进而提起复审
  
  在中国国家阶段,经过实质审查,贝林格尔. 英格海姆公司提起的名称为“丙型肝炎抑制剂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因权利要求1-27、30-38、40-4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创造性而被驳回。
  
  贝林格尔. 英格海姆公司不服驳回决定,对权利要求书做了修改后,于2009年6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对比实验数据,同时以本案已经在欧洲专利局被授权为由请求撤回驳回决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仅用文字描述但未有相应活性实验数据支持的结论性或断言性的优异性质不属于可接受的实验效果,不能够作为证明本发明化合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有力证据。此外,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对比实验数据,但是该实验模型并未记载在本申请原始提交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因此,上述申请日后提交的对比实验模型及数据不能够作为证明创造性的证据而被接受。基于以上理由,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据了解,对比文件1是贝林格尔.英格海姆国际有限公司自己早先的专利申请文件,其权利要求通式中涵盖了非常广泛的化合物类型,涉案专利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选择和改进。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具有HCV NS3蛋白酶的增强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对取代基的取代类型和位置进行常规选择,并可以预期这样的选择所得到的化合物最终都能够作为HCV NS3蛋白酶抑制剂,用于HCV(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治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8分别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这些进一步限定的化合物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权利要求1通式范围内所做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9-42分别要求保护的药物组合物、制药用途等主题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中用于证明本申请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对比实验数据,这样的实验数据必须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且给出了相应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而附件1中的药理学实验方案及实验数据均未记载于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因此,附件1所记载的实验数据对于证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具有证明力。
  
  申请人之后又修改权利要求1,将其缩小至四个化合物组成的通式。修改后的通式与对比文件1实施化合物333相比,主结构相同,用途相同,但取代基不同。
  
  该案复审合议组在仔细对比本案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后,发现对比文件1通式中的基团定义包含了大部分权利要求1与实施例化合物333不同的那些取代基,因而对比文件1从整体上已经给出了将实施例化合物333进行结构改造,制备具备同样技术效果的本案权利要求所述化合物的技术启示,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具备这些基团的化合物并不属于其中的优选化合物,但是并不妨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得到该技术方案,并对该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验证;而且如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中用于证明本申请请求保护化合物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化合物的对比实验数据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因此维持驳回决定。
  
  不受他局干扰,把握三性主线
  
  该案合议组在审查决定中指出,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表示,对本复审请求案的审查依据中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他国的审查结论对于本案的审查不具有约束力。
  
  据了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部门的驳回决定后,贝林格尔. 英格海姆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一审、终审判决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该案主审员彭晓琦表示,丙肝是一种传染性肝病,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丙肝的患病率约为3%,而且还在以每年约300至400万例的速度逐年递增。每年因丙肝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25万,占所有传染病死因的第10位,且丙肝患者中有一部分将发展成慢性肝炎、肝硬化甚至肝癌。据预测,在未来几十年,丙肝相关死亡率将继续上升。而在我国,丙肝的患者人数比例更高,达到了3.2%,2011年我国丙肝发病数量是乙肝的5倍,由于人们对于丙肝的忽视,丙肝感染及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2008年,丙肝防治被纳入“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其中提出要针对提高人口健康水平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需求,重点围绕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突破检测诊断、监测预警、疫苗研发和临床救治等关键技术。
  
  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曾在全国丙型肝炎防治沟通会上表示,“中国的慢性感染者约占全球的1/4,保守估计在3800万以上,2008年发病人数已经达到12万,丙肝死亡率已经升至第五位。”庄辉还指出:“大量患者因不了解丙肝及其危害而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提高对丙肝的公众认知率、就诊率、治疗率已成为当前我国丙肝防治工程的重点。”同时他强调,近年来,与丙肝相关的死亡率已经超过艾滋病毒感染和乙肝感染的死亡率。
  
  基于以上原因,对于丙肝治疗药物的开发在国际乃至国内层面都有着很大的市场潜力,对于丙肝治疗新药的开发也是众多国际品牌制药公司关注的重点。决策资源公司分析称,鉴于中国的丙肝患者人群规模较大,政府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在扩大,高价丙肝治疗药物也有望得到报销,因此预计中国的丙肝药物市场价值将从2010年的1.37亿美元增至2015年的2.47亿美元。
  
  “新型丙肝治疗药物的合成对制药行业具有重大的影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对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贡献。复审合议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案件实质,对案件做出了合理的判定。本案反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员从案情实质出发,客观评价、公正审查,不受他局审查结果的影响,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审查理念。”彭晓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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