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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把握商标滑稽模仿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4.04.27 新闻来源:广州惟恒

【案情简介】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863年,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原告出版的《米其林红色指南》每年为法国的餐馆评定星级,推出米其林星级评定体系。

近年来,《米其林红色指南》的中文版也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该《指南》使用了包含米其林轮胎人和“MICHELIN”字样的图文组合商标。原告先后将轮胎人、“MICHELIN”和“米其林”等商标及组合注册在第12类(车轮胎)、第16类(印刷品、期刊、书籍、指南、放在咖啡桌上的精装图文书籍等)、第35类(广告宣传等)、39类(旅游服务)商品或服务上。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和舟广告有限公司在其《城市漫步》杂志的第3839页登载了名为《2010Micheling上海指南》的文章,该文章篇头提到“就上海所有的法式餐厅,我们新推出了山寨版的Micheling评级指南……”。文章介绍了上海10余家法式餐厅,对餐厅标注了星级,从1级到3级不等,并标明了各自的地址,其中大部分还标明了联系电话和网站。在文章中使用了轮胎人手持餐具的大幅图片,并使用了“MICHELING”文字与轮胎人图形组合。原告认为被告所使用的上述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评析】

本案主要反映了一个法律问题:商标合理使用与商标侵权的界限如何确定?本案中,法院注意到,被告在被控侵权杂志文章篇头提到“就上海所有的法式餐厅,我们新推出了山寨版的Micheling评级指南……”。这种看似戏谑模仿的表述,是否属于商标合理使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裁量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滑稽模仿应为非商业性使用

滑稽模仿必须是对他人商标的非商业性利用。具体而言,如果使用他人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或者提高知名度,而没有或者很少有滑稽模仿的意图,就会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证据表明,被告的涉案月刊《城市漫步》的发行量为6万册,而且发放于全国各地的酒店、餐厅、酒吧等涉外场所,虽然大部分系免费发放,但在多处使用与米其林图文商标高度相仿标识的页面上介绍了上海10余家法式餐饮店铺,而且列明了各自的地址,其中大部分还列明了联系电话和网站。这就在客观上构成了对上述店铺的商业推介,使得对米其林商标的模仿使用构成了一种商业意义上的利用。

滑稽模仿不能构成混淆

滑稽模仿的标识必须不与他人原有商标构成混淆。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没有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二是在外观上不构成近似。本案中,将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比对后可以发现,被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在“MICHELIN 文字后多一个“G”字母且发音近似。因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整体均构成近似,而且,近似程度达到了让消费者难以区分的程度,既没有实现让消费者成功区分的戏仿效果,又跨入了他人商标权的禁区。

滑稽模仿须达到幽默效果

滑稽模仿必须达到了明显的讽刺、幽默效果。滑稽模仿的目的不是为了吸引公众对滑稽模仿者的关注,而是要让公众对于被滑稽模仿商标的文化象征产生新的效果和理解,如果不能达到这种效果,则模仿行为就不能构成成功的滑稽模仿,反而会有搭他人商誉便车的嫌疑。例如本案中,如果从米其林的餐饮评定等级与餐饮行业的关系这个角度进行模仿和讽刺,可以达到真正的滑稽模仿效果,但是被告却在涉案杂志的相应文章页面上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高度相仿的图文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了强烈的混淆,虽然在文章的开头有类似“我们新推出了山寨版的Micheling评级指南……”这样的表述,但微弱的提示作用不足以抵消图文标识对消费者产生的显著混淆效果,因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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