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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侵权纠纷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4.07.04 新闻来源:
      72日上午,随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备受业界关注的“友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报2014214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暂告一段落,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河北省邯郸市自然人索俪榕(曾用名索肖茹)的上诉请求,认定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友阿股份)使用“友阿”服务标识的被诉行为未构成对索俪榕持有的“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了解,索俪榕诉称,其于200612月经核准注册第3971159号“友阿”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上。其后,索俪榕发现友阿股份已经在其旗下商场分别使用“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字号,并在其APP应用上使用“友阿微购”“玩购友阿”字样,在其股票上使用“友阿股份”的简称。索俪榕认为,友阿股份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友阿股份则表示,索俪榕于2004年申请注册涉案“友阿”商标之前,友阿股份的控股股东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友阿”具有在先权利。友阿股份在2004年成立后,先后承继了其控股股东的全部百货零售门店,与此同时被告也承继了其控股股东百货零售品牌;并且从标识组成要素上看,索俪榕的注册商标与友阿股份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从双方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看,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的可能,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其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友阿”标识系友阿股份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经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了友阿股份经营的商誉,友阿股份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过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索俪榕持有的“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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