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联系惟恒 在线咨询 在线下载

包装袋也有专利权?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惟恒案例

包装袋也有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4.07.14 新闻来源:

这是一个普通的食品包装袋,透明的袋子,绿色的色调,几个竹笋的图案;这又是一个不同寻常的食品包装袋,袋子上标注着“专利号:201130448781.8 仿冒必究”。这样一个包装袋把另一个类似的包装袋告上法庭,称侵犯了专利权。

被告不服气,就这样一个包装袋,有什么新颖性?况且被告的包装袋也获得了专利,为什么同是专利。你当原告,我当被告?

是的,就是这样一个包装袋,称自己有专利权,而且法院也确认包装袋是一项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还确认被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外包装,构成侵权。

外包装袋也有专利

一提到专利,我们常常与之将各种“高大上”联系起来。而实际上,我国《专利法》规定的“高大上”的专利等级分明,既包括发明专利,也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还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比如我们这儿讨论的包装袋。如果一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具有一定美感,而且具有一定的工业应用性,就可以申请外观专利。

而专利局在审查专利时,也是标准各不相同。除了发明专利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之外,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一堆书面材料,专利局就通过这些书面材料决定是否授予一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事实上,中国的专利大部分(有报道称2/3)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所以即使这样一个包装袋,也是可以成为一项专利产品。确切地说,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不服气怎么办

可是被告还是不服气。不服气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我国《专利法》本身就赋予当事人这种权利,无论与授权公告的专利有无利害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专利效力有问题的,都可以宣告无效。

专利权作为一项专有性的权利,源于国家的认可。一纸专利权证书代表权利人实实在在的权利,任何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都构成侵权。即使被告不服气,法院也不能轻易地否定专利权证书的效力,专利一旦被授予,不是说撤就撤,否则专利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专利效力的否定,还需要通过授权部门的审核。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

事实上,如果被告确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专利权存在问题时,宣告无效并非没有可能。

你的包装袋受保护,我的包装袋怎么办

原被告的包装袋同是获得了实用新型的专利,为什么你的包装袋受保护,我的包装袋不受保护?仅仅因为你是原告,我是被告,你先发制人的提起了诉讼?

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必然导致雷同的专利的出现。没有诉讼,在先与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并存,两相安好。但一旦发生诉讼,申请的时间成为关键。一方面,相同专利存在多个申请时,获得专利的由先申请者获得;另一方面,如果涉诉的两个专利都获得授权的,先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优先权。在先的权利不可能侵犯在后的权利,这是最朴素的道理。兜兜转转又回到这个问题,如果认为在先权利本身有瑕疵,还得通过行政撤销程序,否则侵犯专利权的风险极大。 /海淀法院民五庭 吴园妹

本文共分 1
分享到:
上一篇:沪探索专利保险 引导企业为专利投保
下一篇:中国企业成立稀土联盟 反击日企专利垄断

客户服务热线

020-3877 1107

158 8995 8307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