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联系惟恒 在线咨询 在线下载

商标之争 “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行业资讯

商标之争 “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

发布时间:2014.12.05 新闻来源: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知识产权顾问 高新科技/产学研项目申报

  新浪拍客是摄影、摄像爱好者分享作品的平台,但是“拍客”二字给新浪惹来了官司。原来,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就注册拥有了“拍客”商标。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做出判决——新浪胜诉,法院认为“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词汇,商标所有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

  原告方称,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涉及不同领域的“拍客”商标专有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编程、电子出版物、网站等相关类别。而新浪从2012年底开始,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认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否认侵权。“‘拍客’经广大网友使用,已经成为通用词汇,原告无权垄断该词汇,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律师刘铭当庭提出反对意见。刘铭解释,“拍客”指在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照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早在2005年就有相关“拍客”网站出现,央视、优酷网等媒体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词,所以应认定“拍客”一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标还是新浪特有的标志,不会造成用户混淆,所以新浪没有恶意使用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新浪的答辩意见。判决书中写道:类似“×客”的称呼由来已久,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一批“×客”的新称呼,如“黑客”、“博客”等,“×客”的组词方式逐渐成为网络热门新词的产生方式,“拍客”一词正是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

  法院认为,也许原告在注册“拍客”一词时,该词汇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该词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由于网民普遍使用该词汇,导致该词汇商标显著性明显减弱,可以认定“拍客”已经成为通用词汇,他人在通用范围内使用“拍客”词汇,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就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本文共分 1
分享到:
上一篇:加多宝败诉“红罐王老吉”商标终裁
下一篇:商标意识助力台州企业走出去

客户服务热线

020-3877 1107

158 8995 8307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