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六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对部分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制度源自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当时把注册商标视为质量标志,未经注册是不允许使用的。1983年制定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仅将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限于“药品”(第四条)。1988年修改实施细则时把“药品”改为“人用药品”,但增加了“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第十一条)。
1984年公布的《药品管理法》第41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取消了上述规定。1991年公布的《烟草专卖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因此,目前仍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限于烟草制品。尽管强制注册制度在国外已经绝迹,但只要《烟草专卖法》的上述规定不作修改,对部分商品使用商标实行强制注册的制度在我国就会一直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