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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智能制造项目配套资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新闻来源: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配套资助国家、省产业发展类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29号)文件精神,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推荐上报,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及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专项资助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请符合文件要求的项目承担企业填写《国家智能制造项目东莞市配套资助申请表》(附件2)连同项目的投入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材料,一式3份(电子版光盘一份),于1025日前报送至市工信局产业发展科,逾期不予受理,并视同放弃申请配套资助。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

东莞市配套资助国家、省产业发展类专项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争取更多的上级政策资源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资助,是指对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推荐上报,获得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每年的配套资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经信局按照归口原则负责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经信局可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完工时间(含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时间)到期后两年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完工评价,逾期未通过将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资格(无须验收、完工评价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市配套资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

(三)项目在申报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环节中, 经市经信局牵头推荐或报备;

(四)项目被列入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且国家、省资助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

(五)须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完工评价的项目,已取得部门出具的验收证书或完工评价意见书;

(六)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七)项目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比例不少于 80%,涉及经济效益指标的项目,销售收入和税收方面的目标完成率不少于 60%;

(八)项目获国家、省财政资助有签订合同、承诺书或协议等约定性资料的,应按照其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九)项目承担单位自申请配套资金上一年的 1 月 1 日起至征求意见阶段职能部门回复意见止,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七)款所指项目实际投资额、销售收入和税收方面的目标完成率由市经信局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核定。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配套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 1:1 的比例配套资助;对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 1:0.5的比例配套资助。

其中,对实际投资额达到申报上级专项所填报额度的项目,按照配套比例核算资助额度;对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上级专项所填报额度的项目,在按照配套比例计算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进行折算资助额度。

第八条 同一项目被列入多项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先获得市级财政资金立项资助,后申请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获得资助的,市级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 对国家、省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0%。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5%。属于上级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加上国家、省财政贴息的总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利息支出。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与审核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每年制订和发布配套资助项目申报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做好动员辅导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 求组织申报资料,提交至市经信局。

(三)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项目审计。市经信局拟定项目审计指南,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审计指南对项目的投入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 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根据审计报告结果,整理项目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拟定计划。市经信局根据专家出具的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意见,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职能部门反馈的意见,整理符合配套条件的项目名单。市经信局组织核查原始单据后,拟定配套资助计划。

(七)社会公示。拟配套资助的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出,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查核实。对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八)资金拨付。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经信局下达项目配套资助计划,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按照相关程序将配套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上述流程可视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适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整理、保管财务资料,确保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时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获得资助后,须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 以便市经信局做好资金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已获得市政府批复给予配套资助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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