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联系惟恒 在线咨询 在线下载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申报指南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项目申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新闻来源: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组通〔2018122号)

 

二、适用范围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新引进是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2.本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一)本区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

2. 本人未在区外经营企业或在区外企业实际权益持股不超过10%。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3. 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 在本区创办企业全职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二)本区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证;

2. 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3. 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3)近三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4)沪深A股上市企业;(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其他条件首次申请安家费须在人才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安家费分5年发放,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每年申报1次。享受安家费期间须持续满足申报条件的要求。审核单位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时核查人才全职工作情况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若存在违反安家费发放条件或违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审核单位有权终止发放安家费。

 

四、相关待遇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万元、800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对已享受过住房补贴、人才津贴或已享受过《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各项人才补贴的人才,安家费须扣除原已享受的金额。

本文共分 1
分享到:
上一篇:广州市黄埔去疫情期间“稳企6条”政策,全链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下一篇:天河区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公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客户服务热线

020-3877 1107

158 8995 8307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