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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贷风险补偿及金融审批绿色通道申报

发布时间:2020.03.06 新闻来源:

   根据《越秀区关于应对新型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越府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区十条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为减轻疫情影响,引导信贷支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越秀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申报指引。


  【企业信贷支持】

  一、政策内容

  (一)鼓励金融类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辖内金融类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新增贷款的,给予每家金融类机构最高50%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每家不超5万元。

  (二)鼓励类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

  (三)鼓励辖内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适用对象

  本条补贴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越秀区行政辖区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类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保险、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等;

  (二)提供信贷业务或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保证等增信的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行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类金融机构。

  (三)其他经区金融局认定的相关机构。


  三、申报标准

  (一)金融类机构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是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并折算成一年期限计算拟申请补贴的贷款额度。(金融机构单笔贷款折算成一年期限的发放额=单笔贷款×贷款期限(以天为单位)÷360;申请贷款贴息金额=贷款折算成一年期限的累计发生额×贷款年利率×50%。保险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计算同理。)

  (二)保险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需是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的新增贷款,并折算成一年期限计算拟申请补贴的贷款额度。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协助其获得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贷款,参照保险类机构相关规定申请风险补偿。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金融类机构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三证合一之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贷款明细(含笔数、金额、期限情况,银行机构以报送银保监局的数据为准,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以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下同);

  6.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二)金融类机构申请风险补贴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三证合一之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由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或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证明;

  6.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风险的贷款业务明细及证明材料;

  7.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五、申报流程

  区金融局统一受理符合金融类机构补贴申请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对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按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流程拨付奖励资金。


  【金融审批绿色通道支持】

  一、政策内容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保险业机构应简化流程,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

  全力支持和推动有融资需求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融资支持项目。


  二、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相关企业,具体包括:

  (一)生产防疫所需防护用品,如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等;

  (二)生产防疫所需药品,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奥司他韦等相关药品;

  (三)生产防疫所需医疗器械,如负压救护车、消毒机、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

  (四)相关防疫物资科研、生产和运销企业;

  (五)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防疫设施建设企业;

  (七)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相关企业。


  三、服务情形

  企业受疫情影响需要获取融资,但无法对接相应金融机构。


  四、服务方式

  区金融工作局安排专人对接贷款需求企业及辖区金融类机构,并提供融资服务指导及绿色通道。(联系人:林玟敏,联系电话:020-81263205)


  六、附则

  本申报指引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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