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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被注册商标,淘宝和百度被告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0.05.22 新闻来源:

你没看错中国特色舞蹈-广场舞
被注册成商标了!

还把出售广场舞服装淘宝和百度给告了事情是这样的,深圳市南山区和言顺服装行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申请了第9057415广场舞商标和第10771698广场舞商标,核定使用于热门类别第25-服装鞋帽等商品上。201912月,该服装行将上述两件商标转让到深圳市广场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广场舞商标,起诉淘宝、百度侵权

和言顺服装行表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广场舞服装后,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以广场舞服装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的链接,其中首要链接网址为淘宝网。


和言顺服装行认为百度、淘宝两公司通过关键词搜索和商业推广竞价排名,在获得巨大利益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在收到律师函后明知存在侵权行为仍未彻底删除相关链接,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权。
于是,和言顺服装行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广场舞作为百度搜索中的推广关键词,并赔偿其合理开支3.4万元。

一审判决:淘宝、百度不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如果使用行为虽然使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则是正当性使用,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种使用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为,广场舞一词作为以健身为目的的在广场中进行的舞蹈的名称,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网站用该词是为了描述衣服特点。而涉案商标本身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消费者在看到广场舞服装时,其理解较大可能是跳广场舞的服装,而非广场舞品牌的服装,不会产生误认。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言顺服装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用词具有主观恶意,且其使用方式为描述性使用,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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