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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新闻来源:

具体扶持方式

  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专题编号:20200509)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1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专题编号:20200509)

  ()支持内容

  支持港澳机构以拥有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与广东省创新主体合作,开展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重点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重点关注我省双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成果转化项目;二是生物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三是集成电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申报条件

  1.本专题牵头申报单位应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高校名单(名单见附件3),或者是特区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非牟利研发机构。

  2.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1家广东企业作为参与单位。鼓励牵头申报单位联合其他国家的创新主体共同申报。3.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进行产业化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4.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5.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6.项目负责人应为19551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港澳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7.同一项目已申报本指南专题一或“2020~2021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专题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

  8.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9.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本指南要求完成申报及相关后续程序。

 

申报限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 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3)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 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 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 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 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 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7. 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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