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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6 新闻来源:

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进口贴息具体扶持方式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6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6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进口贴息具体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进口贴息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声明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非中文版合同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要提供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无需验原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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