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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七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5 新闻来源:

关于发布广东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七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具体扶持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获得中以双方立项支持的项目,每项资助100万元;未获得以方立项支持的项目,择优每项资助5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本专题项目须联合至少1家以色列企业进行申报。

  2.中以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牵头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

  3.项目参与各方须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文件,文件须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且必须符合我国及以色列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相应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4.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5.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 需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6.项目负责人应为19551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7.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粤澳联合创新领域(粤港/粤澳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申报限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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