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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8 新闻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进一步推动商贸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


  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5%;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5%;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


  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8‰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5%;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


  第四条 【成长壮大奖】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给予适当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为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5%;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为50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二)当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三)当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2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5%;

  (四)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5%;

  (六)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五条 【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扶持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六条 【现货交易供应链平台奖】平台当年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对平台内已纳统且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七条 新设立的企业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营业收入的,不计入本措施所指“营业收入”。

  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通过互相转移营业收入提高营业收入的,不计入本措施所指“营业收入”。


  第八条 本措施与本区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中存在同类扶持项目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申请本措施或其它扶持政策予以扶持,但只可享受单个政策的扶持。

  本措施第六条与本措施其他条款不可同时享受。


  第九条  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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