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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5)

发布时间:2025.12.02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05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陶艺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某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晓芳”“晓芳窑”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晓芳窑”指定使用在第40类烧制陶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第7746889号“晓芳”、第7746890号“晓芳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在案证据表明,晓芳窑创始人蔡晓芳先生从事仿古瓷器的烧制数十年,经宣传使用,“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类似关系,制止市场混淆误认的典型案例。该案着重考虑异议人“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的影响力及文化传承等因素,对“晓芳窑”商标给予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程志明  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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