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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7)

发布时间:2025.12.04 新闻来源:知识产权报

074282016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文旅分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并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还抢注了与其他知名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涉案作品,还注册了多件与旅游景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抄袭的故意,该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多重法律条款适用,从不同维度论证争议商标应予无效,确认了文化遗址建筑群元素的二次创作可受著作权保护,推动文化资源的合法利用,为文化遗产的衍生创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该案强调“商标注册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标准,遏制了以攫取公共资源、误导公众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防止市场不正当竞争,保障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高丽丹  马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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