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洋人与达能知识产权“拉锯战”迎来新进展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法律顾问
继最高人民法院对涉“酷动KUDONG”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裁定、维持该商标权有效后不久,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小洋人集团)与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达能公司)之间的专利争议也迎来新进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涉达能公司所有的“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691222.6,下称涉案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在案证据组合后形成的对比设计相比,不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该决定的一审判决。
双方纠纷曲折复杂
公开资料显示,小洋人集团创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乳制品饮料开发为主,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民营集团企业,拥有“小洋人”“妙恋”两大品牌。经过31年发展,该集团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级龙头企业、国家乳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等荣誉。
达能公司则是法国达能集团在中国的子公司,业务涵盖饮料生产、食品销售等领域,旗下拥有依云、脉动、益力等多个品牌。
两家公司原本相安无事,直到一款名为“酷动”的维生素饮料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
2021年底,达能公司认为小洋人集团推出的“酷动”产品与其“脉动”产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能公司针对小洋人集团的第39056855号“酷动KUDONG”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
作为回击,小洋人集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达能公司等起诉至法院。与此同时,小洋人集团还于2024年3月8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专利号为ZL03349855.5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证据1)和专利号为ZL201630336449.5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证据3)等多份证据。
“酷动”与“脉动”不构成近似商标
据了解,小洋人集团的“酷动”系列商标最早于2003年8月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续,于2019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乳酸饮料、运动饮料等商品上。
在涉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达能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涉案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脉动”系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涉案商标在消费者中已造成严重混淆误认等。
2023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裁定(下称商标裁定),驳回了达能公司的请求,维持了涉案商标权有效。
达能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酷动”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脉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均有显著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能够将其相区分,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裁定。
达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其上诉请求未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达能公司依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称涉案商标已造成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应给予较高的保护范围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再审裁定,驳回了达能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维持了涉案商标权有效。
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据了解,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6月2日。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3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交给达能公司,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年4月11日,达能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7份用作参考的专利文献电子件。2024年6月26日,口审如期举行。
口审中,小洋人集团主张:涉案专利设计1至8与证据1和2的组合、证据1和3的组合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专利应予宣告无效。
达能公司则认为,证据3是用于奶酪瓶的标贴,是正方形的,不能与证据1组合,涉案专利标贴在圆柱向上再包裹两个凸环的方式是比较独特的,这种贴合方式不是常规设计,涉案专利应予维持有效。
2024年7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在案证据作出决定(下称专利无效决定),认为涉案专利设计1至8与证据1和证据3组合后的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达能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25年1月1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达能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设计1至8与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据此,驳回了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专利无效决定。
达能公司依旧不服,认为证据3和证据1不存在组合启示,即便存在组合启示,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达能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以及专利无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瓶体和标贴均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尤其是在涉案专利未请求保护颜色的情况下,瓶体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占比更大。在瓶体和瓶贴均具有较大设计空间的情况下,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瓶体形状与证据1的瓶体形状完全相同;标贴部分与证据3相比,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与证据3组合后形成的对比设计相比不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该案,达能公司代理人婉拒了本报记者采访。
小洋人集团创始人戴秀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在食品饮料行业深耕多年的民族品牌,我们始终坚信,民族品牌的崛起,靠的不是亦步亦趋的模仿,而是持之以恒的自主创新。多年来,小洋人集团始终将产品研发与创新置于核心位置,并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则。此次案件的判决,让我们深切感受到我国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与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这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为像我们这样的民族品牌注入了更强的创新信心与决心。”(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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