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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多类”便利商标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4.08.19 新闻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都做了修改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方面,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且只收取一件申请费用的申请模式。目前,《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多数发达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采用“一标多类”原则。与“一标多类”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采用的“一标一类”申请方式,即一件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指定多个类别就需要缴纳多份商标申请费。对于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来说,“一标一类”不仅申请的经济成本较高,手续也比较繁琐。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前申请也是采用"一标一类",之后改为"一标多类"申请制。”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商标法》的情况来看,修改《商标法》大致是为达到以下两个目的:第一,为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第二,为顺应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我国也不例外。商标注册“一标多类”制度的明确,不仅与国际接轨,更顺应了国内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我国注册商标年申请量连创新高。2013年前11个月,商标申请量就达到171.66万件。商标评审案件申请量7.17万件。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完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就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倘若核准注册,也只需要授予一个商标注册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号。这样,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缩短了,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也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权益,同时又节约了社会成本。此外,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也会为商标续展的申请与审查提供便利。
    不过,虽然“一标多类”降低了申请人费用,但也不必盲目指定多个类别,还是要结合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有针对性地予以注册保护。否则,若连续3年未进行商业性使用,其他人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应考虑多类别注册的风险。
    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带来的新问题亦需要谨慎处理。若多类申请中,部分类别商品或服务不能够获准注册的时候,如何驳回申请,又如何保留能够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目前,国际上通常把商标分割制度作为“一标多类”相配套的相关政策,这值得我国吸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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