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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收取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累计10.6亿元

发布时间:2016.03.02 新闻来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布了音乐作品许可收入信息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音著协收取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共计1.7亿元,来自网络、出版、航空、酒店、零售、餐饮、娱乐、广播组织等各行各业,较2014年增长24%,其中约1.42亿元为会员进行了分配。至此,音著协自1992年12月成立至今,为音乐著作权人收取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累计总额达10.6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

  以下内容摘自该报告:

  2015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音著协)收取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共计1.7亿元人民币,较2014年增长24%,再创新高。至此,音著协成立23年来,为音乐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总额突破10亿元大关,达到10.6亿元人民币。

  在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按权利内容划分,共涉及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2015年使用费中,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使用费分别占比5%、41%、23%、27%,其余4%的使用费由海外协会收转而来。

  以下以协会许可、分配数据为基础,并结合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15年发布的《全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入报告》和《金砖国家创意产业报告》所列内容,进行数据整理及横纵向对比分析:

  1. 总体上,MCSC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在持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超过30%,如图1。

  

  

  

  2. MCSC的著作权使用费分配主要涉及个人会员(8034人)、出版公司会员(67家)、海外协会(70家)、管理费扣除四部分,根据其2015年分配数据,各部分分配比例见图2:

  

  

  3. 截至目前,MCSC的许可收费工作,是随着我国著作权立法逐渐完善的进程而渐次展开的。

  

  

  

  可以看出,通过立法确认著作权利,这是协会许可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实际上,每一次立法进步,均有老一辈音乐家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不懈努力。

  结合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践,可以分析得出,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须经历三个阶段才能走向成熟。第一阶段,主要依靠立法推动;第二阶段,主要依靠行政执法和司法推动;第三阶段,主要依靠行业合作推动。三个阶段之间并不一定有明显边界,且可能有交叉部分,而贯穿这三个阶段的主线则是全社会的著作权法律意识。显然,从第一阶段到第三阶段,全社会的著作权法律意识在逐级提升,而目前MCSC的许可收费正在由第一阶段转入第二阶段。

  4. 虽然MCSC许可收费金额增长迅速,但是整体水平仍然处于全球较低位置。

  1)“人均著作权使用费”排名:

  根据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15年10月发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全球报告”,总共120个国家的230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4年著作权使用费总收入为79亿欧元,音著协是中国大陆唯一一家加入CISAC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报告中,特别提到了“人均著作权使用费数据”——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年度收费总额与其所在地区总人口数的比值。2014年人均著作权使用费数据显示:全球范围为1.33欧元,欧洲为5.49欧元,美加为3.74欧元,拉美为0.88欧元,亚太为0.34欧元,非洲为0.07欧元,而中国则不到0.02欧元,如图3:

  

  

  2)金砖国家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排名:

  根据金砖国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最新数据,如图4,MCSC年收费排在第四位,仅高于印度的协会。  

  

  5. MCSC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还有广阔的增长空间。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2014年收取使用费7.43亿欧元,约合53亿人民币,这可以作为MCSC的远期目标;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MCA)2014年收取使用费0.85亿欧元,约合6亿人民币,这可以作为MCSC的中短期目标。因此单纯从收费金额上看,MCSC的收费增长空间也很巨大。

  使用费增长的主线有两条,一是提升覆盖率,二是提高收费标准。而随着MCSC年收费金额的增长,覆盖率也在显著提升,尤其是在大中城市和重点行业,但是收费标准则普遍偏低,多数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海外同类协会的收费标准,而且十余年来未有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广播权收费标准。其一,即便以CISAC所属协会的低标准作为参照,五年来MCSC与广播组织谈判达成的执行标准仍然不超过国际低标准的十分之一。其二,广播权使用费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最主要的收费来源,一般在收费总额中占比最大,这一比例的世界平均数据为45.6%,而MCSC仅为23%。

  6. 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在我国GDP中占比极低。

  参考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年收入占所在国家GDP的比例,如图5,中国的情形显得尤为严重,即便是非洲地区的平均水平,也远远高于中国,相当于中国数据的500倍。  

  

  CISAC2015年发布的《金砖国家创意产业报告》中显示,中国创意产业的经济贡献占GDP的比重超过6%,虽然低于美国(11%)、韩国(10%)的数据,但是高于金砖五国中其他四国的数据。然而,创作是根,版权是魂,最能够反映给予创作者版权保护的正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此项费用却在我国创意产业总产值乃至GDP中占比极低。正如该报告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艺术家和创作者收取版税,它们是任何健康运行的创意产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益和推动创新的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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