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联系惟恒 在线咨询 在线下载

媒体人的一堂版权课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版权登记

媒体人的一堂版权课

发布时间:2018.08.21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报记者 窦新颖 实习记者 李杨芳

近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承办的“2018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在京举行,邀请版权界法律专家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版权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深度解析。

洗稿该如何规范?区块链给版权保护带来哪些启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到底该如何保护等等,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媒体人来说,对各种版权热点事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报道,能起到重要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对消除公众对于法律的误读也有重要的意义。

自媒体洗稿需个案认定

今年7月启动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自媒体洗稿作为此次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之一,严厉打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然而,如何界定洗稿行为,行业还存在争议。

“洗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涉及很多著作权基本的规则和理论,比如作品的独创性,演绎、复制、剽窃或者抄袭的概念,以及‘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接触+实质性相似’等规则。”此次媒体研修班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向学员仔细分析洗稿涉及的法律问题,认为实践中常见的洗稿,有的是大段大段的复制,与复制权有关系;有的则会对内容进行一些改动,与改编相似,很难准确认定侵犯哪种权利。他表示,简单的洗稿或者抄袭行为很容易认定,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为,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案件都会有所不同,相应的会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判定一种洗稿行为是否侵权,涉及到一些规则,如“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汤兆志表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表达方式。一些洗稿存在关键词替换、顺序颠倒的情况,这对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非常重要。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界定为在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至于什么是独创性,判定独创性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就给实践带来很多问题。他认为,所谓的“独”,就是劳动成果源自于劳动者本人,劳动成果由劳动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的结果。

那么,如何认定一部作品是否为洗稿,或者判定某一作品是否有独创性?汤兆志表示,可以应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如果原告的作品先于被告创作,并有证据证明被告方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再判断这两个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如果判定为实质性相似,而原告没有其他证据抗辩的话,就可以认定其侵权成立。此外,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里,对于“实质性相似”,可以请专业的版权鉴定机构来鉴定。他还同时指出,如果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一定必然构成侵权,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条件,比如排除合理来源或者排除合理解释。比如两个人在同样的位置拍摄照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但不构成侵权,只要是创作者独立拍摄创作的,就各自拥有版权。

抄袭或者洗稿在字数上有没有比例或者数量限制?“没有绝对化的比例,需在具体判定里具体分析。一部100万字的作品,有500字与别人的作品一模一样,而作者没有合理解释,也会构成抄袭。”汤兆志表示,每个案子都有千差万别,有的案子涉及的作品可能字数很少,比如一句广告语,如果具有独创性,就能构成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就会构成侵权。

区块链技术成关注热点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区块链具有难以被篡改和难以删除的特点,作为一种存证方法,它在保存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性方面具有非常高的可靠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亦非表示。

去年以来,区块链技术接棒人工智能成为了“网红”词语。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数据库,由多个机构或者多个公司的服务器作为节点构成网络,如想修改某一区块数据,需要修改该区块之外所有数据,因此,区块链具有难以篡改和删除的特点,被寄予希望作为一种可靠的电子证据存证手段,应用于著作权存证。

在上述案中,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选择区块链存证方式,也就是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自动抓取和侵权页面原代码识别,同时把侵权网页截图和原代码这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做成压缩包,并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两个区块链当中。通过这种方式,原告认为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王亦非介绍,法院认定证据有效的判断标准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存证平台资质;第二,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第三,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法院重点审查此案电子证据上传内容的完整性,而这项审查从两个方面展开,即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以及上传的电子数据是不是该案当中所诉争的电子数据。

“对于包括区块链存证在内的电子证据,法院秉承开放和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和认定。”王亦非表示,对新技术所产生的新问题坚持以个案认定的标准,既不会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一种新类型的技术手段就排斥或者提高它的证据认定标准,也不会因为它的技术具有难以篡改性或者难以删除的特点就降低相应的认定标准,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它的证据效力。

“区块链存证第一案”让业界看见了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可能的应用前景,但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看来,版权归属认证的问题其实并不需要应用区块链这种复杂的技术,从著作权角度而言,复杂的区块链技术体系或许有必要,但是社会未必接受这一体系。“著作权权属或者侵权认定、许可认证过程的安全性没必要做到这种高度,因为涉及到的利益太小,出错之后的纠正成本其实很低,与金融系统完全不一样。”崔国斌表示,他并不认可“区块链彻底改变版权系统”这一说法,认为言过其实,短期内这一技术与传统的登记相比并没有特别大的进步。

世界杯赛事应如何保护

近日,经央视合法授权的中国移动咪咕公司将杭州新湃公司诉上法庭,称新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抓饭直播平台上直播2018世界杯赛事。在这起诉讼中,咪咕公司并未主张著作权法保护,而是认为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咪咕公司因为授权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此案,王亦非认为咪咕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作为案由,是现行法律框架下非常好的选择。

随着国内体育赛事产业的快速兴起,因赛事直播引发的纠纷成为热门话题,尤其是新浪诉凤凰网、央视诉暴风网侵权案中,关于体育直播画面能不能构成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引发广泛争议,问题的关键就是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针对一些判决中法院认为体育赛事画面本身不构成作品,认为拍摄过程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的情况,崔国斌认为,对体育赛事画面独创性的要求不应达到电影故事片那样的高度,因为体育赛事画面很多时候是由几十台摄像机从不同角度拍摄叠合起来的,有些画面非常有创意。同时,体育赛事画面对于组织者来说非常重要,其斥巨资组织一场赛事,通过控制赛事画面、售出转播权来获得投资回报,这种方式对组织者而言非常重要。

在王亦非看来,独创性标准有一定的弹性,不同的体育赛事其赛事画面也会有不同创作方式,而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性判断,所以不能全盘认定体育赛事画面构成作品或者不能构成作品。司法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具有固定性要件,也没有达到作品独创性要求,所以不构成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但体育赛事画面的盗播行为会对赛事权利人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失,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窦新颖)

本文共分 1
分享到:
上一篇:“互联网+”专利审查规则
下一篇:Apple Watch在美被诉侵权

客户服务热线

020-3877 1107

158 8995 8307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