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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驳回!注册了600多件商标,蓝月亮为何搞不定这一个?

发布时间:2018.10.18 新闻来源:



创立至今注重商标保护


蓝月亮品牌诞生于1992年,时至今日,蓝月亮已是中国本土市场份额第一的洗衣液品牌。

今年4月10日,著名的品牌评级权威机构Chnbrand发布了2018年中国品牌力指数(简称:C-BPI)品牌排名和分析报告。报告显示,蓝月亮洗衣液、洗手液已经连续八年蝉联行业品牌力指数榜首之位,并摘得C-BPI“黄金品牌”的殊荣。

作为中国日化行业的佼佼者,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后简称蓝月亮公司)在商标保护上有着极强的敏锐度。早在蓝月亮品牌创立之初,蓝月亮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相关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截止目前,蓝月亮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64件商标,包含“蓝月”、“蓝月亮”、“蓝色月光”、“卫诺”、“BLUE MOON”、“健康小天使”、“消毒真功夫”、“BLUNA”、“洗乐汇”、“蓝月亮机洗神器”、“机洗神器”等商标,涵括多个类别。

然而,商标并不是想注册就能注册成功的,比如说第20641569号41类“月亮节”商标,蓝月亮公司为此操碎了心,可仍旧没有注册成功。

据了解,自2013年8月启动首届“蓝月亮节”以来,蓝月亮公司已将其作为一年一度的大型盛会,那么,为什么这枚“月亮节”商标却注册不下来呢?


月亮节”商标却屡被驳回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蓝月亮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注册第20641569号“月亮节”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第41类服务上。

随后,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蓝月亮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继而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蓝月亮公司不服,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蓝月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

而该枚诉争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

另外,经过检索,蓝月亮公司共申请了8枚“月亮节”商标,除了第41类,还有第3类、第5类、第9类、第35类、第37类、第38类、第42类“蓝月亮”商标。

与第41类“蓝月亮”商标的结果相同,其余7枚也均未注册成功,目前均处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状态。

商标注册,的确没有百分之百成功,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企业若是使用了国家名称、国徽、红十字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是将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将无法通过商标局审查,最终导致企业商标注册失败。

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的时候,除了考虑到名字好听、好记、便于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之外,更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独创性、近似性、欺骗性等专业问题,这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局审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附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行终3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画,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戴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蓝月亮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7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申请商标

1.申请人:蓝月亮公司。

2.申请号:第20641569号。

3.申请日期:2016年7月14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组4101-4102;4104-4105):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摄影报道;音乐制作;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164586号《关于第20641569号“月亮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12月21日。

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月亮节”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组合商标,该文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蓝月亮公司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发文编号为TMZC20641569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标志文字中含有“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7年5月19日,蓝月亮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原审庭审中,蓝月亮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异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月亮节”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组合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蓝月亮公司提到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并无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

蓝月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2、在第41类服务上已有“春节”“中秋”等商标被核准注册,依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对蓝月亮公司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所谓“带有欺骗性”是指申请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申请商标如果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蓝月亮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蓝月亮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蓝月亮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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