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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后补助项目 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3.22 新闻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 号)的要求,现组织申报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后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 2017 年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2.已通过 2017 年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

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此类奖励 性后补助)。

  (二)由市财政给予总额度为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新型研发机构统筹使用。

三、申报材料

  (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后补助项目申报书(按申报系统中的模板编写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单位管理员须在阳光政务平台单位信息维护时,提供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由我委统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须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若纸质版较电子版新,请上传纸质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申报单位,需上传纸质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本指南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http://sop.gzs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网上审核推荐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提交给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

五、相关要求

   (一)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年××××××(申报 单位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后补助。

   (二)新型研发机构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次年起须连续三年,于每年 2 月份在申报系统中提交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四)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市科技创新委撤销补助并责令退回财政科技经费,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咨询联系方式  158-8995-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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