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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常见方式

发布时间:2013.09.26 新闻来源: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1、假冒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仿冒商标

      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但不包括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认定商标仿冒只需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不问仿冒人是否故意。

 

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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