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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8 新闻来源:

深圳市关于开展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扶持领域

  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运营,为至少30家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提供营销展示、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的平台,类型包括展示交易中心、仓储物流中心(海外仓)、售后服务中心(含呼叫中心、技术培训中心)

具体申报条件

  认定一批基础条件好、提升带动作用强、专业化服务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申报单位及平台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服务于特定产业或特色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运营两年以上且情况良好,已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上展示交易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仓储面积不低于5000平米。

  ()提升带动作用强。为至少30家企业(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生产的商品提供境外展示交易、仓储物流、售后维修等服务。境外区域覆盖范围广,对带动本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发挥积极作用。带动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专业化服务水平高。建有专业的信息化操作系统进行运营管理,技术手段先进,具备线上展示推广、订单管理、仓储物流实时查询等功能,运营模式高效专业。

  ()发展潜力大。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特定行业产品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

  ()申报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较大事故。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正本)
      ()《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申报信息表》(附件1)
      ()申请报告。
      1.平台运营情况(包括投资规模、面积、当地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营业额及经济效益等);
      2.专业化服务情况(包括经营模式、信息化建设、自动化技术应用、维修能力等专业资质、配套服务等);
      3.对出口带动与品牌提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售后服务响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等情况);
      4.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5年发展目标、具体措施、对出口带动作用预期等)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申报单位与平台关系证明文件;
      2.如申报单位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取得平台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或《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提供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3.如申报单位未投入资金、仅参与平台运营的,需提供与平台投资方签订的委托运营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平台与入驻/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6.平台经营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以及有关图片(或影像)资料。
      ()视频介绍资料。主要介绍平台经营场所、运营和服务企业情况、专业化管理系统演示等内容。
       ()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附件2)编写上述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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