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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坎”VS“小龍坎”,到底谁才是真的龙

发布时间:2021.07.21 新闻来源:
如今,川味火锅红遍大江南北,大家几乎都吃过,而小龙坎就是其中一个品牌。但是大家有没有发现,我们身边既有“小龙坎”,又有“小龍坎”?这两个名字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其中一个仿冒另一个呢,还是两个独立的品牌呢?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味在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味在公司在为相关公众提供餐饮服务时,在店招、牌匾以及菜单等多处使用“小龙坎”及“小龍坎”字样等行为,侵犯了仁众公司持有的第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仁众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万元。
2014年,“小龙坎老火锅”品牌成立后,由仁众公司提交注册申请商标。2017年6月,“小龙坎”商标申请成功且开始使用。随后,仁众公司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发展加盟商进行特许经营,截至该案起诉前,“小龙坎老火锅”加盟店铺已超过600家。
2019年5月,仁众公司发现泉州一家“小龙坎老火锅店”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中多处突出使用了“小龙坎”、“小龍坎”的字样。

仁众公司认为,泉州这家“小龙坎”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公众取证后,仁众公司将该店铺的经营方味在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味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泉州中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认为,味在公司主要经营的餐饮服务与仁众公司属于相同服务类别。味在公司在店内使用的“小龙坎”字样,虽然与仁众公司的商标在字形、排列上存在差异,也存在繁体和简体的差异,但是仍然构成近似,导致公众不易区分和辨别,容易混淆,足以导致误认。因此,味在公司确实侵犯了仁众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泉州中院判决:味在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仁众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万元

味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

味在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这样的:

 味在公司创始人在开设被诉餐厅前,曾专门赴成都进行考察,随后同第三方四川味在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在缴纳授权许可费后获得了“味在小龙坎”店招及设计装修风格等的授权许可

 如果知道存在侵权可能,味在公司不会选择同四川味在公司进行合作,而是选择加盟仁众公司;

■ 味在公司并未单独使用“小龙坎”字样,还包括“味在”二字,且“味在”二字采用红色醒目标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 根据仁众公司陈述的加盟费用,考虑到味在公司经营时间只有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6万元赔偿额过高,显失公平。


面对味在公司的上诉,仁众公司当然是不认同的,理由如下:

 第三方四川味在公司并未取得“小龙坎”或“味在小龙坎”商标的合法使用权,所以它无权授权味在公司使用“小龙坎”标识;

 味在公司作为餐饮服务业主体、加盟协议的相对方,有义务对四川味在公司是否享有“小龙坎”及“小龍坎”知识产权的事实进行审查

■ 仁众公司通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使“小龙坎”及“小龍坎”这一商业品牌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味在公司完全可通过网络等相关渠道获取到“小龙坎”及“小龍坎”这一商业品牌真实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 在仁众公司“小龙坎”品牌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味在公司通过多处近似标识的使用,意图与涉案商标构成混淆,侵权故意明显。


综上,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是法律维权的重要途径

仁众公司合法注册了“小龍坎”商标,取得了其有效产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也应当得到其他经营者的尊重,这是一个基本法律立场。

其实,餐饮行业的商标之争屡见不鲜,例如我们熟悉的“一点点”、“茶颜悦色”等。之所以出现仿冒和山寨的牌子,是因为有些经营者抱着侥幸心理,打商标和品牌的擦边球,借别人的名气赚自己的钱。

苦心经营多年的品牌如果被人仿冒,加上自己又没有及时注册商标,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是相当困难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始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塑造良好的商业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餐饮经营者应该将眼光放长远,在构思品牌时就开始着手注册商标,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品牌价值。对于之后的合法维权、保护加盟商和消费者利益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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