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联系惟恒 在线咨询 在线下载

KTV版权收费与维权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维权打假 - 版权维权

KTV版权收费与维权

发布时间:2013.09.29 新闻来源: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KTV 音像收费与维权的探讨 [摘要 卡拉 OK 版权收费问题是我国版权保护进程中的一个新事 摘要]卡拉 摘要 物,有关部门已出台了相关的收费标准。虽然在收费方面 有关部门已出台了相关的收费标准。 的纠纷仍然不断出现, 的纠纷仍然不断出现,但是向 KTV 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 仍然不断出现 费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费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无可厚非的事情 因为权利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 一定报酬,是对其创作行为的合理补偿和适当奖励; 一定报酬,是对其创作行为的合理补偿和适当奖励;可是 如何寻找更完善的收费标准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是关键。 如何寻找更完善的收费标准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是关键。 [关键词 关键词]KTV 版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 争议 版权使用 使用费 关键词 1KTV 音像收费的背景与现状 音像收费的背景与 收费背景 1.1 中国大陆 KTV 收费背景 众所周知,KTV 长期以来都在享受“免费的午餐” ,曾经的“低成本高收益” 正是这个娱乐行业如此兴旺的原因之一。可是这种“优惠”在 2001 年开始逐渐 有所改变,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把音乐电视作品(MTV)纳入了电影作品范 畴;在 2004 的时候,许多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律师事物所向全国多间卡拉 OK 的 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认为侵犯了著作人的权利,并要求支付一定赔偿金。2006 年 7 月, 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了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 备组对卡拉 OK 营业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这意味着,卡拉 OK 的收费成为定局,同时很多人也意识到经营者与消费者开始要为歌曲的著作 权买单,以后“想唱就唱”的情况就不可能再出现了。 虽然 KTV 收费的争议仍然不断涌现, 可是笔者认为应该支持收费这一做法。 卡拉 OK 的收费不是行政收费,收费最主要目的是维护著作权利人的利益。卡拉 OK 行业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向相关权利人支付 [1] 版权使用费是其法定义务 ;而著作权利人可以因此获得报酬,这是对其创作行 为的合理补偿。 1.2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及国家 KTV 收费现状[2] 日本是根据 KTV 经营场地面积收费:1) 平方米的每月缴纳 3500 日元(约 ( 33 239 元人民币,一年约 2868 元人民币)。 (2)66 平方米的每月缴纳 8500 日元(约 581 元人民币,一年约 6972 元人民币)。 香港是依据歌曲的新旧程度进行收费: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 KTV 拍 卖首播权;香港首播每首歌收取 5~10 万元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时间是唱片上 市后的 3 至 5 个月。而各艺人各自的版权费也不一样,包括词曲、作者、音乐 公司的版权费都不相同。 台湾有四种收费方式,各家 KTV 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采用哪种更 合适。一是按点击率收,一次 5 毛台币;二是按营业面积收,一平方米为 1000 台币(约 242 元人民币);三是按照包间收,一个包间 5000 台币;四是根据 KTV 的营业收入比例,收取 1.5%。 2KTV 音像收费的权利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0 项以及 第15 条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 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 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 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 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由于KTV音像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 方法创作的作品” KTV音像作品的所属唱片公司对于自己的这类作品应当享有 , 放映权,KTV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放映KTV音像作品的行为进入了唱片公司放映 [3] 权的控制领域,唱片公司有权依据放映权要求KTV经营者支付使用费。 另一方 面,KTV的消费群体在KTV演唱时,已经构成了群体的娱乐活动,并不属于为 个人欣赏目的的合理使用。 

 

本文共分 1
分享到:
上一篇:版权维权百问百答
下一篇:新开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和申请流程

客户服务热线

020-3877 1107

158 8995 8307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