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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供法律保障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发布时间:2025.07.03 新闻来源:

  为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履职尽责,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赵某某诉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入选。

  来自河北省的赵某某系某儿童扭扭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2年3月获得授权。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保定安某公司)生产儿童扭扭车等产品,并在某网络平台的“小猪酷琦某某自营旗舰店”店铺内销售和许诺销售相关产品,北京市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京某公司)系该店铺的网络运营商。

  赵某某认为,上述旗舰店销售、许诺销售的儿童扭扭车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其享有专利权的儿童扭扭车近似,涉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据此,赵某某将北京京某公司、保定安某公司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庭审中,二被告认可其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否认侵权,并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未构成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未构成相同或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体而言,涉案专利呈现的是恐龙造型,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车头正前方有一个占比较大的独角设计,将该独角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其他部分的设计相结合,整体呈现独角兽造型,与涉案专利所呈现的恐龙造型明显不同,相关消费者基于该不同足以作出区分选择,可以形成不同的细分市场。

  二审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赵某某和保定安某公司均来自河北省,而当地存在较为集中的儿童玩具产业集群,对本案就地审判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也有助于更好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考虑到赵某某户籍所在地、保定安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在河北法院的支持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赴河北省邢台市开庭,河北省部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等二十余人旁听了该案庭审,并给予高度评价。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案典型之处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到河北省就地审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生动实践,对于三地进一步深化司法协作,推动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具有积极意义。该案的审理为京冀两地玩具类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助于引导京冀两地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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