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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增援引加入制度的实践应用探讨

发布时间:2025.07.03 新闻来源: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新增援引加入制度。配套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202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适用援引加入的指引》(下称指引),对援引加入的制度背景、办理流程、典型案例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介绍。

  援引加入制度允许申请人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克服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经过实践运用,切实为申请人提供了补救申请文件缺陷的救济措施,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及上述指引,结合当前的审查实践情况,国家申请适用援引加入制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1.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了优先权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2.如果保留原申请日,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文中;3.在规定的期限内(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及相关文件;4.补交申请文件的,需要结合补交的申请文件计算是否需要补缴申请附加费;5.其他排除适用的情形。

  本文中,笔者将以国家申请涉及援引加入的实务案例为基础进行具体分析,对新增的援引加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

  案例分析

  1.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A,但申请文件遗漏了部分内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请求援引加入申请人另一专利申请 A'中的部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1: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A,未要求优先权,在请求书中勾选了“本专利申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但未提交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审查员于2024年12月28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此缺陷,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提交了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但该载体中的部分内容在申请日提交的原申请文件中并未有记载。申请人于2025年2月1日提交了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请求援引加入申请人另一专利申请 A'中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申请 A'的申请日在本申请 A申请日前12个月内。

  案例1中,申请人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使用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申请人提出了援引加入声明),但并未在请求书中要求在先申请 A'作为优先权,即缺少援引加入的基础,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

  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同一发明创造的优先申请权。援引加入制度是当申请人在遗漏(部分)文件时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方式克服缺陷、从而避免权利损失的救济途径。因此,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才可以使该申请有所“援引”。申请人不能通过援引加入引入与首次申请无关的内容,在保留原申请日的基础上获得额外的专利保护,这种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当格外注意,如果需要适用该制度,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2.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A,但漏交了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请求援引加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 A'中的申请文件。但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部分内容填写有误、补交的文件不合格,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通过再次补正的方式使援引加入符合规定?

  案例2: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A,但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审查员于2024年12月28日发出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提交了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请求以援引加入在先申请 A'(外国优先权)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但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未正确填写在先申请号、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中文译文中的位置,且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完整中文译文。审查员于2025年1月14日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1日提交相关补正文件,但未克服上述缺陷;后续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提交了合格的补正文件。

  一方面,根据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1中的规定,初步审查中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在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写明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一致,并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2)同时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3)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该副本的中文译文。涉及以上任一缺陷,审查员均可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案例2中,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以上3项要求补交相关文件。

  另一方面,根据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1中的规定,审查员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的,期满未答复或答复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补正文件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案例2中,申请人在首次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时,虽未提交合格的补正文件,但其在规定期限内又再次主动提交了符合规定的补正文件,说明了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译文中找到依据,因此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下,该援引加入合格。

  该案中,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提交符合规定的补正文件,避免后续再次补正,延误审查的进程。

  3.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A,但申请文件中部分内容错误显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请求援引加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 A'中的内容。但修改后的内容是根据申请 A'不同位置的内容组合后的概括,该援引加入是否符合规定?

  案例3: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发明专利 A,部分内容错误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主动以援引加入的方式补交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 A'中正确显示的部分内容。但该部分内容为在先申请 A'说明书 a段中的 a'句、b段中的 b'句及 c段中的 c'句,经过重新组合、语序调整及进一步概括而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中援引加入的“部分”应是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说明书附图。根据指南的规定,援引加入的“部分”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即援引加入的“部分”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应当有一一对应的位置。

  其中“援引”是指援引在先申请优先权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内容,以便在申请时视为已经提交了上述内容,从而予以保留申请日。援引加入制度的引入,使得对于申请文件的遗漏在给予补交遗漏附图的机会以外,也给予了补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或其部分内容)的救济机会,更好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案例3中,修改后援引加入的文本是在先申请副本中各部分的内容,为根据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进行的概括推理,需要审查员在理解在先申请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推断出援引加入的内容是否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中,明显不属于援引加入“部分”内容的含义,不符合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2第(3)项规定。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确认援引加入的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如若申请人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但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确认援引加入的内容,增加的内容不再以拼接式的方式修改,而是直接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则符合指南的规定,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援引加入合格。

  4.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A,但申请文件中遗漏部分权利要求的内容,或者缺少说明书中提及的附图,申请人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补交合格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附图后,权利要求项数或说明书页数有所增加,在满足其他援引加入条件的前提下,是否需要补缴申请附加费?

  案例4: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A,于请求书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 A'。审查员于2024年12月28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该申请的说明书中写有图1至图3的简要说明,但缺少该附图;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请求通过援引加入在先申请 A'中的图1至图3的方式补交说明书附图,并主动补交在先申请 A'中的一项权利要求作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

  案例4中,在符合援引加入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如何考虑申请附加费的问题,需要首先注意《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中的发明专利费用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 A原始说明书页数不足30页,补入说明书附图后,说明书实际页数超过30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发布修订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中的发明专利费用标准,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需缴纳相应的附加费。根据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4关于费用的补缴相关规定,申请人补交申请文件,需要补缴申请附加费的,应当自申请日起两个月或者收到补缴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

  申请人通过援引加入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内容的,应当注意是否涉及权利要求附加费和说明书附加费的补缴,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补缴相关费用以节约审查流程,或者在审查员发出补缴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费用补缴,避免出现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附加费而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况。

  总结

  作为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新增的制度,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审查员,对援引加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尚需一定时间的实践摸索和案例积累。申请人在运用援引加入制度的实践过程中,针对文中总结的注意事项,在提交申请时应做好统筹规划,避免漏填内容、漏交文件;申请后一旦发现遗漏项目或部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好补救措施,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申请人对援引加入相关问题的重视,也希望对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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