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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71667779号“观淮”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日报社
被异议人:安徽某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观淮”作为其客户端名称于多个应用商店上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观淮”文字构成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在先提供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护数字经济下新闻客户端(APP)名称的典型案例。新媒体名称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政府新媒体兼具政务功能和民生功能,是政府公信力的象征。该案在充分考虑APP本身传播和辐射特点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成立,有效维护主流媒体形象和用户权益,助力政务新媒体平台健康发展。(田红林 许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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