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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13.09.26 新闻来源: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管辖的实践,可将管辖分为如下几种: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还是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提起专利行政诉讼之前是否就同一专利有民事争议。有民事争议的, 则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无民事争议的,则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即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行政决定引起的专利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与他人之间因侵权、 合同引发民事争议之后,当事人就同一专利反诉专利权无效而引发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应当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在没有任何民事争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直 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审理宣告某项专利权无效而引发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审查中,依职权作出的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专利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决定而起诉到法院的专利行政案件,有鉴于专利权尚未授予,不可能发生侵权等民事争议,因此,这类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3)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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