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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事前审查”制值得商榷

发布时间:2021.12.2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经过对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11家主流视频平台的版权管理横向测试发现,对于短视频版权保护,在“事前审查”方面,一些短视频平台比长视频平台更为重视。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媒体的这个评测说明,通过事前审核来控制短视频侵权内容,大多长视频平台也是束手无策,拿不出更好的方法,甚至不如一些短视频平台。这些长视频平台及其旗下的短视频平台同样存在大量不享有版权的影视剧、剪辑短视频等。

  为什么影视内容版权“事前审查”难以实现?原因很简单:用户上传内容海量,进行“事前审查”的人力资金成本远超平台能力,且会大大延长用户发布作品的时间,从而让优质的UGC内容失去活力。

  笔者认为,打击长短视频平台上的短视频侵权现象,还是应该严格遵循“避风港原则”,平台的责任应是“通知-删除”,而不是一味加大平台的“事前审查”责任,无限增加平台审核成本,降低用户体验。

  在我国,“避风港原则”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该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该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避风港原则”源自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当时美国是世界互联网中心,推出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起源地和最早最重要也是规模最大的实践者,发现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前内容审查,网络监控难度比较大。在实践中,鉴别哪些文章为侵权较为复杂,无法事先判断侵权信息是否存在,在此情形下,如果强硬要求网络中介服务商必须进行“事前审查”,就会导致一些新兴的行业很难获得发展空间。

  “避风港原则”的确立,正是为了平衡互联网时代下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公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践表明,这一原则也确实为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迅速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按照“避风港原则”设立法律条款,基本目的和价值取向也是肯定并支持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励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密切合作,以便于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同时明确网络服务商可能的版权责任,使得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准确预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正常经营和发展网络信息产业,而不必担心在积极拓展新市场时出现过多的、不可预期的版权责任。

  总之,在笔者看来,短视频平台上的短视频侵权纠纷无疑是影响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但过分夸大平台“事前审查”的作用,是不太科学的,而且这种观点无视产业发展的现实和既有的权利限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著作权法促进作品传播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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